王某某
任旭鵬(湖北創(chuàng)佳律師事務(wù)所)
卜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旭鵬,湖北創(chuàng)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卜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志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樊成海、人民陪審員周艷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旭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卜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卜某某之間發(fā)生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卜某某未能償還,對造成本案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率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卜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60萬元并從2014年1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60萬元;并以本金16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從2014年1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期間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50元,公告費570元,合計20220元,由被告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請求的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2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卜某某之間發(fā)生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卜某某未能償還,對造成本案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率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卜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60萬元并從2014年1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60萬元;并以本金16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從2014年1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期間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50元,公告費570元,合計20220元,由被告卜某某負擔。
審判長:陳志明
審判員:樊成海
審判員:周艷
書記員: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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