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彭俊劍,北京友恒(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漫,湖北平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被告: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房縣。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房縣。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2、判決被告向原告王某某償還剩余借款本金65798.39元;3、判決被告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以未還剩余借款本金65798.39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4、判決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5、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8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在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的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十堰第一分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的撮合下簽署《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葉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王某某借款79106.56元,每月還款2613.89元,還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還款分期月數(shù)為36個月。原告王某某委托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將上述借款轉賬至被告葉某某指定賬戶,被告葉某某收到借款后根據(jù)《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償還了7期,于2015年6月1日開始逾期至今,均未按照《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按時還款。截止逾期之日,被告葉某某尚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65798.39元未償還。事后,經(jīng)原告王某某多次主張要求被告葉某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被告葉某某均以種種無正當理由拒絕還款。原告王某某認為,《借款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葉某某逾期15日以上未還款,已構成嚴重逾期和違約。據(jù)此原告王某某有權提前終止協(xié)議,被告葉某某必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剩余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被告葉某某、李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答辯及提交證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8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葉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葉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79106.56元,由原告王某某以網(wǎng)銀匯款方式匯入被告葉某某專用賬號,還款方式為按月足額償還本金及利息,還款起止日期為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還款分期月數(shù)為36個月,月償還本息數(shù)額2613.89元,被告葉某某同意及授權原告王某某將借款本金數(shù)額在扣除代原告王某某應交納給捷越公司的咨詢服務費、信用審核費及信息管理費后的剩余款項支付到被告葉某某賬號;若被告葉某某遲于借款協(xié)議規(guī)定的還款日還款,應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按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每月單獨計算;罰息每日按應還本息的0.05%計算,每日單獨計算;如被告葉某某逾期15天以上,原告王某某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被告葉某某在三日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罰息和逾期違約金等。2014年10月8日,被告葉某某與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信息咨詢與管理服務協(xié)議(借款人)》,約定被告葉某某經(jīng)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推薦,與特定出借人于2014年10月8日簽署了《借款協(xié)議》(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9106.56元),被告葉某某同意在獲得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資金的當日向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人民幣14553.28元、信用審核費人民幣2910.66元、信息管理費人民幣11642.62元,合計29106.56元,咨詢服務費、信用審核費、信息管理費由被告葉某某授權出借人提供本金時一次性代為扣除,扣除的費用由出借人代為支付給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向葉某某出具《客戶還款計劃說明書》,載明每月還款額為人民幣2613.89元及逾期違約金和罰息的計算方式,被告葉某某在協(xié)議落款處簽字、捺印。2014年10月10日,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接受原告王某某委托,向被告葉某某賬戶匯入50000元。借款后,被告葉某某按約償還借款7期,每期2613.89元,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5月2日本息計18297.23元。另查明,被告葉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3月21日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鄂十房結字第090801069號。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葉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葉某某、李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1、關于合同效力問題。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葉某某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按《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逾期15天以上,原告有權提前終止本協(xié)議,被告于2015年5月2日起逾期還款至今,故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解除與被告葉某某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關于借款本金數(shù)額問題。雖然《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本金為79106.56元,但王某某實際支付葉某某50000元,預先在借款本金中扣減北京捷越聯(lián)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咨詢服務費、信息審核費、信息管理費等費用,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主張借款本金按合同約定認定,本院不予支持,故借款本金應認定為50000元。3、關于尚欠本金數(shù)額問題。按照《借款協(xié)議》、《客戶還款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本金及每期應歸還的本息,截止2015年5月2日,已歸還18297.23元(2613.89元×7=18297.23元),可以計算出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32%[(2613.89元×36-79106.56元)÷79106.56元÷3=6.32%],已歸還利息為1843.33元(50000元×年利率6.32%×7=1843.33元),已歸還本金為16453.9元(18297.23元-1843.33元=16453.9元),故被告葉某某尚欠王某某的本金為33546.1元(50000元-16453.9元=33546.1元)。4、關于逾期還款利息、罰息及違約金問題。雙方約定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過高,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葉某某支付自逾期之日(2015年5月2日)起至剩余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以33546.1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5、關于被告李某某是否承擔責任問題。被告李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在借款時雖然為夫妻關系,但原告未提供兩被告共同簽字或被告李某某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的證據(jù),也未提供在被告葉某某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證據(jù),故本案借款形成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6、關于被告未到庭問題。被告葉某某、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一、解除王某某與被告葉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簽訂的編號為20140923151H1016號《借款協(xié)議》;二、被告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3546.1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三項之和以33546.1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日起計算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45元,減半收取計722.5元,原告王某某負擔84元,被告葉某某負擔638.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至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審判員 韓西蒲
書記員: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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