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英志、范翠利,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遼寧省東港市,現(xiàn)住元氏縣。
被告:江蘇省國裕建設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新市中路367號歐景園10-3-701室。
負責人:楊明琪。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何某有、江蘇省國裕建設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現(xiàn)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72元減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郭建朝
書記員: 李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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