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高明(黑龍江瀛滿律師事務所)
譚峰(黑龍江瀛滿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張瀟(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慶安縣鑫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張加欣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明,黑龍江瀛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峰,黑龍江瀛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瀟,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黑龍江慶安縣鑫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慶安縣中央街審計綜合樓南。
法定代表人:王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加欣,該公司副經理。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原審第三人黑龍江慶安縣鑫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欣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慶商初字第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明、譚峰,被上訴人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瀟,原審第三人鑫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加欣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慶商初字第214號民事判決;停止對王某某的155,465.07元工程款的執(zhí)行,解除對鑫欣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慶安支行賬戶xxxx91中王某某的155,465.07元工程款的查封。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孫某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1.王某某掛靠鑫欣公司,并簽訂掛靠協(xié)議,約定以鑫欣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擔項目進行施工,每年交納管理費3000元,在經營上實行內部核算,自負盈虧,一切正常利潤歸王某某所有,鑫欣公司無權干涉;王某某作為山河農場中學教學樓、宿舍樓屋面防水維修、臺階重鋪理石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雖以鑫欣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但王某某為匯入鑫欣公司賬戶155,465.07元工程款的實際所有權人。
鑫欣公司對此予以認可。
2.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 ?規(guī)定,認定案涉款項為鑫欣公司所有與事實不符,案涉款項實際所有權人為王某某,并非鑫欣公司存款,應停止執(zhí)行。
孫某某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種類物,占有即所有。
王某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鑫欣公司之間的掛靠關系。
即使二者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由于掛靠協(xié)議在法律上認定為無效,應認定鑫欣公司與山河農場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山河農場將工程款匯入鑫欣賬戶,系將該工程款給付鑫欣公司,而非王某某。
王某某一審訴訟請求,停止對王某某的155,465.07元工程款的執(zhí)行,解除對第三人鑫欣公司案涉賬戶中王某某的155,465.07元工程款的查封和凍結,由孫某某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某借用鑫欣公司企業(yè)資質施工,鑫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志于2014年6月10日授權王某某為工程項目部經理,全權處理工程招標投標及承建等一切相關事宜。
黑龍江省山河農場(發(fā)包方)與鑫欣公司(承包方)于2014年6月12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山河農場中學教學樓、宿舍樓屋面防水維修、臺階重鋪理石,合同落款處有雙方單位的公章,并有王玉起的名章和王某某的簽字。
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山河農場于2014年8月24日將防水工程款155,465.07元打入鑫欣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慶安支行賬戶,鑫欣公司同意將此款支付給王某某。
山河農場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證明》,主要內容為:黑龍江省山河農場(農村中學,教學樓和宿舍樓做屋面防水和維修工程)由鑫欣公司經理王某某負責承建此工程,工程于2014年8月16日竣工,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工程款總造價為28萬元整。
山河農場將首批工程款于2014年8月24日打款155,465.07元到鑫欣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慶安支行賬號。
大慶中院執(zhí)行局根據生效的(2004)慶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2005)黑民一終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經權利人孫統(tǒng)亞申請,于2005年12月6日立案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申請執(zhí)行人孫統(tǒng)亞于2009年7月1日與孫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債權轉讓給孫某某,又經孫某某的申請,大慶中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6)慶執(zhí)字第10-1號執(zhí)行裁定,將孫某某變更為申請執(zhí)行人,并將執(zhí)行裁定書送達給了該案三方當事人。
于2014年5月27日,凍結被執(zhí)行人鑫欣公司名下的三處銀行賬戶。
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06)慶執(zhí)字第10-5號執(zhí)行裁定,并于2015年8月21日和2015年8月22日分別扣劃了被執(zhí)行人鑫欣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慶安支行和青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常青信用社存款合計70萬元。
又于2015年2月11日以(2006)慶執(zhí)字第10-7號執(zhí)行裁定繼續(xù)凍結被執(zhí)行人鑫欣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慶安支行賬號為銀行存款。
王某某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大慶中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慶執(zhí)異字第16號執(zhí)行異議裁定書,裁定駁回王某某的異議。
王某某不服該異議裁定,向大慶中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
案涉的標的物為貨幣,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其占有的取得就視為貨幣所有權的取得,一旦發(fā)生占有轉移,就會發(fā)生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涉及的中國建設銀行慶安支行登記開戶的xxxx91賬戶系鑫欣公司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 ?的規(guī)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且王某某主張與鑫欣公司系掛靠關系,案涉執(zhí)行款系工程款的意見,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實,故對被執(zhí)行人鑫欣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采取凍結、扣劃措施,并無不當,王某某訴請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王某某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09元,由王某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王某某向本院舉示了其以鑫欣公司的名義與山河農場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驗收單,鑫欣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山河農場將剩余工程款轉入案外人賬戶,再轉給王某某的轉賬記錄,意在證實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王某某,案涉款項的實際所有人亦為王某某。
由于上述證據僅可證明王某某掛靠鑫欣公司施工山河農場工程,及山河農場存入鑫欣公司賬戶的款項性質為工程款,不能證實匯入鑫欣公司賬戶的工程款即為王某某所有。
本院對王某某證明的問題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在于:山河農場存入鑫欣公司賬戶的款項,作為實際施工人王某某的應收工程款能否阻止孫某某對鑫欣公司的執(zhí)行。
本案中,王某某要求確認山河農場匯入鑫欣公司賬戶中的款項為其所有,并據此要求停止執(zhí)行。
由于金錢作為特殊的種類物,占有的取得就為貨幣所有權的取得,貨幣一旦交付,將會發(fā)生所有權的移轉,而貨幣在發(fā)生占有移轉以后,貨幣的所有人只能請求對方返還一定數額的錢款,而不能根據物權請求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返還對原物的占有。
根據王某某、鑫欣公司的陳述,即使山河農場匯入鑫欣公司賬戶的款項為王某某應該取得的工程款,亦不能依據款項性質判斷其所有人,而是基于該款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名稱判斷是否為其所有。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f72890b7eedc4022a96affa86dd6aff4:25Article3Paragraph|第三項 ?規(guī)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因此,大慶中院對案涉款項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09.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在于:山河農場存入鑫欣公司賬戶的款項,作為實際施工人王某某的應收工程款能否阻止孫某某對鑫欣公司的執(zhí)行。
本案中,王某某要求確認山河農場匯入鑫欣公司賬戶中的款項為其所有,并據此要求停止執(zhí)行。
由于金錢作為特殊的種類物,占有的取得就為貨幣所有權的取得,貨幣一旦交付,將會發(fā)生所有權的移轉,而貨幣在發(fā)生占有移轉以后,貨幣的所有人只能請求對方返還一定數額的錢款,而不能根據物權請求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返還對原物的占有。
根據王某某、鑫欣公司的陳述,即使山河農場匯入鑫欣公司賬戶的款項為王某某應該取得的工程款,亦不能依據款項性質判斷其所有人,而是基于該款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名稱判斷是否為其所有。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f72890b7eedc4022a96affa86dd6aff4:25Article3Paragraph|第三項 ?規(guī)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因此,大慶中院對案涉款項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09.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劍
審判員:胡乃峰
審判員:李紅敏
書記員:孫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