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魏某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
李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赤城縣赤城鎮(zhèn)東大豪苑19號底商6單元102室。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赤城縣赤城鎮(zhèn)松林街94號。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赤城縣赤城鎮(zhèn)松林街94號。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魏某某、李某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及被告魏某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李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系赤城縣山莊老酒批發(fā)部經營者,在李樹軍開煙酒店期間一直從原告處批發(fā)山莊老酒。
李樹軍在經營煙酒店期間陸續(xù)欠山莊老酒貨款,分別于2012年9月6日,為原告出具45800元欠條一張,于2014年5月9日,為原告出具18140元欠條一張。
以上款項合計63940元。
經原告多次催要,李樹軍至今未償還欠款。
現(xiàn)李樹軍已病故,被告魏某某和李某系李樹軍妻子和繼承人。
以上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某也應承擔還款責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6394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魏某某辯稱,2012年9月6日的欠條因離婚時酒店分給了李樹軍,所以對酒店欠款不承擔還款責任,關于2014年5月9日的欠條屬于雙方離婚后的欠款,被告不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李某代理人辯稱,李某作為李樹軍的兒子,李樹軍未留下遺產,只有債務,被告李某沒有繼承遺產,因此對李樹軍的債務不承擔償還義務。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2012年9月6日欠條1份,計45800元。
2、2014年5月9日欠條1份,計18140元。
3、王某某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頁。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李某、魏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本人身份。
2、被告魏某某與李樹軍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李樹軍與魏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離婚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3、李樹軍于2013年10月1日租賃劉軍的房子,證明李樹軍與魏某某于2013年10月1日已經分居。
4、李樹軍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李樹軍于2014年10月19日因惡性心律失常死亡。
5、西安市奉正塬殯儀館火化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李樹軍于2014年10月22日火化。
6、2012年1月21日收到條1份。
7、2012年9月6日欠條1份。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6無異議,我們業(yè)務來往,打收到條很正常,對證據(jù)7無異議,但這些酒已還了,我們之間的帳已核算過了,欠的這些酒已拉完了。
根據(jù)以上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李樹軍系被告魏某某前夫,雙方于2014年4月25日在赤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婚生長子李某(現(xiàn)年18周歲),李樹軍于2014年10月19日病故。
李樹軍在開煙酒店期間從原告王某某處批發(fā)山莊老酒。
在經營煙酒店期間,李樹軍陸續(xù)欠原告王某某山莊老酒貨款,分別于2012年9月6日,為原告出具45800元欠條一張,于2014年5月9日,為原告出具18140元欠條一張,合計欠款63940元。
2012年1月21日王春花收到李樹軍現(xiàn)金10000元,2012年9月6日欠李樹軍盛世紅酒90件。
本院認為,李樹軍欠原告貨款是事實,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有欠條為憑證,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458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李樹軍欠原告貨款45800元屬于李樹軍與被告魏某某夫妻共同債務,李樹軍已病故,李樹軍所欠原告王某某貨款應由被告魏某某負責償還。
2014年5月19日的欠條因李樹軍與魏某某已離婚,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某償還1814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欠款義務。
被告主張2012年1月21日王春花收到李樹軍現(xiàn)金10000元,2012年9月6日欠李樹軍盛世紅酒90件。
在李樹軍欠兩筆欠款之前的收條,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歸還原告欠款45800元。
二、被告李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借款義務。
此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赤城人民法院轉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9元,由被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李樹軍欠原告貨款是事實,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有欠條為憑證,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458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李樹軍欠原告貨款45800元屬于李樹軍與被告魏某某夫妻共同債務,李樹軍已病故,李樹軍所欠原告王某某貨款應由被告魏某某負責償還。
2014年5月19日的欠條因李樹軍與魏某某已離婚,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某償還1814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欠款義務。
被告主張2012年1月21日王春花收到李樹軍現(xiàn)金10000元,2012年9月6日欠李樹軍盛世紅酒90件。
在李樹軍欠兩筆欠款之前的收條,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歸還原告欠款45800元。
二、被告李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借款義務。
此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赤城人民法院轉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9元,由被告魏某某負擔。
審判長:司平
書記員: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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