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靳輝(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劉明亮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輝,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高開區(qū)華澤路11號。
法定代表人趙志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明亮,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公司)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星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輝,被告委托代理人劉明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履行義務,承擔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合同,它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就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并繳納保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中,原告所有的冀D×××××\冀D×××××半掛汽車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對其損失被告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從機動車輛保險單上可以看出,事故車輛冀D×××××\冀D×××××半掛汽車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4077.4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賠付機動車損失20265.25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案《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設定的保險人賠償責任,系對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減輕,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確說明?,F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充分提示和明確說明該條款,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故被告的辯稱意見應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新車購置價比例賠付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其不應承擔的意見,缺少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車輛損失共計20265.25元。
案件受理費307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履行義務,承擔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合同,它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就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并繳納保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中,原告所有的冀D×××××\冀D×××××半掛汽車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對其損失被告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從機動車輛保險單上可以看出,事故車輛冀D×××××\冀D×××××半掛汽車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4077.4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賠付機動車損失20265.25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案《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設定的保險人賠償責任,系對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減輕,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確說明?,F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充分提示和明確說明該條款,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故被告的辯稱意見應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新車購置價比例賠付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其不應承擔的意見,缺少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車輛損失共計20265.25元。
案件受理費307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星華
書記員:及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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