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汪永明(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勇(蘄春縣蘄州鎮(zhèn)法律服務所)
朱立東
管某某
伍秀梅
王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均平
張某某
管志青
管漢民
何金枝
何金枝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美忠
蘄春縣管窯鎮(zhèn)荷林村民委員會
蘄春縣農(nóng)村公路管理局
范亦軍(湖北衡權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系死者王松林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管某某,系死者王松林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伍秀梅。
法定代理人伊來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祖父。
四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均平,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蘄春縣蘄州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管志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管漢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金枝。
被上訴人管志青、管漢民、何金枝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美忠,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蘄春縣管窯鎮(zhèn)荷林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肖和清,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立東,該村委會治保主任。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蘄春縣農(nóng)村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賢德,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范亦軍,湖北衡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張某為與被上訴人王某某、管某某、伍秀梅、王某,被上訴人張某某,被上訴人管志青、管漢民、何金枝,被上訴人蘄春縣管窯鎮(zhèn)荷林村民委員會、蘄春縣農(nóng)村公路管理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2014)鄂蘄春民一初字第014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涂建鋒、助理審判員張敏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5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永明,被上訴人王某某、管某某、伍秀梅、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均平,被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被上訴人管志青、管漢民、何金枝的委托代理人程美忠,被上訴人蘄春縣管窯鎮(zhèn)荷林村民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朱立東,被上訴人蘄春縣農(nóng)村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范亦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受張某某安排,駕駛張某某的車輛完成其承接的屋面澆灌工作,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張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受害人王松林發(fā)生碰撞,導致受害人王松林碾壓致死,因張某駕駛的車輛系無牌改裝機動車違規(guī)牽引水泥攪拌罐車,改變車輛性能,在駕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車速,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存在重大過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規(guī)定,故本起事故應由雇員張某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張某上訴稱張某某安排其駕駛的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險,其不知情沒有過錯的上訴理由,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上述規(guī)定,張某雖然不是肇事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但其作為實際侵權人,其不論是否知道肇事車輛未投保的事實,均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故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張某還稱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由張某某承擔的上訴理由。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述條款規(guī)定了提供勞務方(雇員)在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方(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述條款未規(guī)定提供勞務方(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與接受勞務方(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對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和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中未規(guī)定的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兩個條款并不沖突。對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如何擔責的問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的規(guī)定處理,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本案中作為雇員的張某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員張某與雇主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綜上,張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5元,由上訴人張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張某受張某某安排,駕駛張某某的車輛完成其承接的屋面澆灌工作,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張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受害人王松林發(fā)生碰撞,導致受害人王松林碾壓致死,因張某駕駛的車輛系無牌改裝機動車違規(guī)牽引水泥攪拌罐車,改變車輛性能,在駕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車速,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存在重大過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規(guī)定,故本起事故應由雇員張某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張某上訴稱張某某安排其駕駛的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險,其不知情沒有過錯的上訴理由,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上述規(guī)定,張某雖然不是肇事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但其作為實際侵權人,其不論是否知道肇事車輛未投保的事實,均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故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張某還稱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由張某某承擔的上訴理由。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述條款規(guī)定了提供勞務方(雇員)在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方(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述條款未規(guī)定提供勞務方(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與接受勞務方(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對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和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中未規(guī)定的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兩個條款并不沖突。對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如何擔責的問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的規(guī)定處理,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本案中作為雇員的張某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員張某與雇主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綜上,張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5元,由上訴人張某負擔。
審判長:楊華
審判員:涂建鋒
審判員:張敏
書記員:熊方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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