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華
龍莉芬(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梅國盛
諶磊(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
武漢市政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
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朱立巒
錢卉淼
原告王新華。
原告王某某。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龍莉芬,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梅國盛。
委托代理人諶磊,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政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諶磊,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立巒。
委托代理人錢卉淼。
原告王新華、王某某訴被告梅國勝、武漢市政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恩剛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本院依職權追加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王新華、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龍莉芬,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諶磊,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立巒、錢卉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被告對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針對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本院依職權向武漢市東西湖盛威汽車服務中心、武漢精華群豪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調(diào)查,兩公司稱其共同聘請同一財務人員,因工作疏忽,出具維修清單時,導致出現(xiàn)錯誤。本院將調(diào)查筆錄及證明材料向被告出示。
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對被調(diào)查人所述的真實性有異議,兩公司分明為獨立法人,所謂蓋錯公章,系單方說辭,無證據(jù)證實。
本院依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申請,依法向原告投保公司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調(diào)取鄂A×××××號車輛核損單,核損單顯示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最終核損鄂A×××××號車輛車損為22,190元。
原、被告對核損單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原告認為應以原告維修發(fā)票確定最終損失。
經(jīng)本院審核,對原、被告均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中的維修費發(fā)票、維系清單、拖車費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定損單因與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最終核損鄂A×××××號車輛損失不符,本院不予認可,以最終核損單為準,對維修費發(fā)票超出最終核損金額部分因原告未能舉證維修項目與事故的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王新華與被告梅國勝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王某某雖為登記車主,但既然已將車輛轉(zhuǎn)讓原告王新華,且維修費用已由王新華支付,故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享有權利。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王新華車輛損失如何確認及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因被告梅國勝超載要求扣減10%免賠是否成立問題。對于原告王新華車輛損失問題,因被告梅國勝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報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出險,故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對該損失并無直接評估,而原告王新華車輛投保公司最終確定的定損金額低于原告王新華所提供維修發(fā)票金額,原告王新華對損害結(jié)果與事故發(fā)生的關聯(lián)性負有舉證責任,其投保公司對車輛的評估定損,是目前確定原告王新華損失的直接證據(jù),且原告王新華并未對車損進行鑒定評估,因此其超出保險公司評估定損部分費用,與事故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jù)不足,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超載免賠10%問題,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對此并不認可,認為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并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不應認可。然而超載行為系法律明令禁止,同時被告作為保險合同的相對方,應當就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未盡明確說明義務進行舉證,在無證據(jù)證明其未履行必要說明義務的前提下,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新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確定為:維修費22,190元、拖車費400元,合計22,590元。其他費用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未投保不計免賠,扣除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15%賠償責任,超載依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扣減10%,共免除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責任25%,由被保險人自擔。被告梅國勝雖表示愿意負擔,但被告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未能舉證其與被告梅國勝之間關系,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作為鄂A×××××號車輛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王新華保險金2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計20,590元,依責任劃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負擔70%計14,419元,其中扣減不計免賠和超載比例25%計3605元,由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王新華保險金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王新華保險金10,8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梅國勝、武漢市政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王新華經(jīng)濟損失360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四、駁回原告王新華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保全費520元,合計820元,被告梅國勝、武漢市政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共同負擔574元,原告王新華負擔2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3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戶: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王新華與被告梅國勝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王某某雖為登記車主,但既然已將車輛轉(zhuǎn)讓原告王新華,且維修費用已由王新華支付,故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享有權利。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王新華車輛損失如何確認及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因被告梅國勝超載要求扣減10%免賠是否成立問題。對于原告王新華車輛損失問題,因被告梅國勝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報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出險,故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對該損失并無直接評估,而原告王新華車輛投保公司最終確定的定損金額低于原告王新華所提供維修發(fā)票金額,原告王新華對損害結(jié)果與事故發(fā)生的關聯(lián)性負有舉證責任,其投保公司對車輛的評估定損,是目前確定原告王新華損失的直接證據(jù),且原告王新華并未對車損進行鑒定評估,因此其超出保險公司評估定損部分費用,與事故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jù)不足,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超載免賠10%問題,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對此并不認可,認為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并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不應認可。然而超載行為系法律明令禁止,同時被告作為保險合同的相對方,應當就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未盡明確說明義務進行舉證,在無證據(jù)證明其未履行必要說明義務的前提下,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新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確定為:維修費22,190元、拖車費400元,合計22,590元。其他費用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未投保不計免賠,扣除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15%賠償責任,超載依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扣減10%,共免除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責任25%,由被保險人自擔。被告梅國勝雖表示愿意負擔,但被告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未能舉證其與被告梅國勝之間關系,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被告浙商財保湖北分公司作為鄂A×××××號車輛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王新華保險金2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計20,590元,依責任劃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負擔70%計14,419元,其中扣減不計免賠和超載比例25%計3605元,由被告梅國勝、武漢政通運輸黃陂分公司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王新華保險金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王新華保險金10,8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梅國勝、武漢市政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王新華經(jīng)濟損失360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四、駁回原告王新華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保全費520元,合計820元,被告梅國勝、武漢市政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共同負擔574元,原告王新華負擔246元。
審判長:童庫生
審判員:李恩剛
審判員:馬愛國
書記員:湯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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