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志文。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永久,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范慶濱,黑龍江德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及邢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志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慶濱,被告邢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邢某購買劉玉福尚未辦理更名過戶的黑AYV551號五菱牌面包車,于2015年11月8日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參投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至2015年11月7日。2015年3月9日17時許,王某某乘坐倪吉生駕駛的黑MU1259號尼桑牌轎車沿301國道由南向北行駛,在肇東市黎明鄉(xiāng)路口處與被告邢某駕駛的黑AYV551號五菱面包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受傷。經(jīng)肇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起事故由邢某負全部責任,倪吉生和王某某無責任。傷后,王某某在肇東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支付醫(yī)療費34,605.85元。經(jīng)診斷為左股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二掌骨骨折。經(jīng)肇東市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X級傷殘;2、醫(yī)療終結(jié)期五個月;3、護理期九十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余一人);4、內(nèi)固定物取出費用約人民幣七千元或按實際合理發(fā)生額為準。王某某支付鑒定費3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王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邢某的當庭陳述,有原告提交的肇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肇東市第一醫(yī)院住院
病案,醫(yī)療費票據(jù),用藥明細單,肇東市光大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護理人員王春雨和王春杰的身份證復印件,有被告邢某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等證據(jù)在卷為憑,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的責任,首先應由參投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賠償責任。倪吉生與邢某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jīng)肇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確認本起事故應由邢某負全部責任,倪吉生與王某某無責任。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責任劃分是正確的,本院應予以采信。因此,王某某要求給付因傷所致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二次手術(shù)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適當支持。王某某要求給付交通費的主張,因無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應按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認可的住院期間每天3.00元的標準給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因傷醫(yī)療費34,605.85元,二次手術(shù)
費7000.00元,護理費15,628.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900.00元,誤工費10,756.00元,交通費57.00元,傷殘賠償金20,90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鑒定費3300.00元,合計97,152.8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賠償60,347.00元(包括醫(yī)療費10,000.00元,護理費15,628.00元,誤工費10,756.00元,交通費57.00元,傷殘賠償金20,90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不足部分36,805.00元,由被告邢某賠償,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清;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247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48.00元,由被告邢某負擔222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濮原 代理審判員 李學成 人民陪審員 王 偉
書記員:高亮 員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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