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秭歸縣茅坪鎮(zhèn)建平路。法定代表人龔道權,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華,湖北林華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秭歸縣水田壩鄉(xiāng)中壩村。法定代表人曹俊,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華,湖北林華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支持王某某的一審訴訟請求,即“解除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訂立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判令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歸還王某某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賠償財產損失,王某某退還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13萬元押金”;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沒有超過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2、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未付清轉讓款,合同尚在履行中,后王某某通過發(fā)送短信的方式解除了訴爭合同。3、訴爭合同已解除,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應相互返還。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共同辯稱,王某某不具有合同解除權,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具備,且其訴請解除合同已過法定除斥期間。上訴人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共同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的反訴請求,即“王某某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王某某承擔違約金2萬元”、“王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66937.97元”。事實與理由:1、王某某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金并賠償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的經濟損失。王某某未依約將土地、房產證辦好交給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構成違約。2、王某某應按照利息標準賠償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的經濟損失。3、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約定的違約金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王某某辯稱,1、訴爭合同第四條約定,王某某4年后不能幫助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辦好訴爭米廠的廠房及土地的使用權證時,雙方就應相互返還財產,故王某某沒有違約。2、訴爭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xié)商,以書面意見為準”。本案中,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從2006年到2015年10月28日的期間內沒有把喬鳳珍阻礙其米廠生產這件事以書面形式告知王某某,王某某沒有過錯。3、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的利息損失144660.10元,系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的正常支出,應由其自行承擔。王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訂立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成)轉讓合同;2、責令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歸還王某某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成),賠償王某某財產損失,并由王某某退還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13萬元押金;3、本案訴訟費由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承擔。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王某某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2、王某某承擔違約金2萬元;3、王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66937.97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5年12月22日,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簽訂《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一、轉讓標的:鐘祥市“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的全部廠房約400平方米及其糧食加工機械設備。……三、轉讓價格: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元)。四、……如轉讓人不能辦理房產、土地兩證,轉讓人將無條件退還受讓人現(xiàn)金15萬元,受讓人將廠房和機械設備退還轉讓人。……六、……6、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后,若需要轉讓給他人,在同等條件下本合同轉讓人享有優(yōu)先權……”。合同簽訂后,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向王某某給付轉讓金13萬元,并實際經營鐘祥市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2007年9月17日,原鐘祥市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更名為秭歸縣茅坪糧油購銷公司鐘祥天豐米廠。2015年10月19日原秭歸縣茅坪糧油購銷公司企業(yè)名稱變更登記為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另查明,2016年3月10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8民終88號民事判決,確認王文玉購買鐘祥市商務局原冷水供應站10間倉庫及土地(后面一排小屋)的買賣合同有效。故本案《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中轉讓的廠房不屬于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以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沒有加強對該廠的管理和經營不善,致使機械設備被盜,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之間的轉讓合同,責令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歸還天豐米業(yè)加工廠并賠償經濟損失,王某某返還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13萬元押金。一審審理中,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王某某賠償經濟損失226937.97元,并從2007年起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因雙方意見分歧,致本案調解無法達成。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是否應當解除;二、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應當支持。一、關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能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钡诰攀鍡l:“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敝?guī)定,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只有滿足了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合同解除權才會產生;解除權行使期間應當自解除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性質上都屬于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不適用于訴訟時效關于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權于預定存續(xù)期間屆滿當然消滅。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05年12月22日簽訂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簽訂后,受讓人先支付定金2萬元整,移交廠房和機械設備時支付11萬元,剩余2萬元在4年后轉讓人必須無條件地把土地、房產證辦好交給受讓人,再付清2萬元余款。如轉讓人不能辦理房產、土地兩證,轉讓人將無條件退還受讓人現(xiàn)金15萬元,受讓人將廠房和機械設備退還轉讓人……”,在庭審中,王某某提供證據說明其對該轉讓的廠房和土地并不享有所有權及使用權,因此,王某某對于廠房和土地的轉讓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合同約定的辦理房產、土地兩證在簽訂合同當時顯然為不可實現(xiàn)的合同目的之一,說明具備了解除合同的條件。其次,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本案應屬于既未約定又無法定,對方也未催告的情形,依據法律規(guī)定,解除權人應當在解除條件成就后的一年內行使。2005年12月22日,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簽訂的轉讓合同,約定了4年后轉讓人和受讓人的義務和權利,應當理解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應在四年的期限內完成辦證和給付剩余款項約定,否則即是雙方解除條件成就。4年期限屆滿之日為解除條件成就之日,解除權行使期間應當自2009年12月21日起開始計算滿一年;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行使解除權,向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法定代表人發(fā)送解除合同的通知顯然已超過一年期間,合同解除權當然消滅。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不應當解除。二、關于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在反訴中,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要求王某某賠償機械設備的損失費和賠償金的利息。庭審中,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關于機械設備運營中損失的約定,該損失不在轉讓合同約定之中,本案不作處理。關于要求王某某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說明損失計算及發(fā)生情況,同時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此,一審法院對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的反訴請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反訴費4700元,由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負擔。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1、2005年12月22日,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簽訂《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該合同第四條約定:“本合同簽訂后,受讓人先支付定金2萬元整,移交廠房的機械設備時(含附屬設備)支付11萬元,剩余2萬元在4年后轉讓人必須無條件地把土地、房產證辦好交給受讓人,再付清2萬元余款(稅費按國家規(guī)定承擔)。如轉讓人不能辦理房產、土地兩證,裝讓人將無條件退還受讓人現(xiàn)金15萬元,受讓人將廠房和機械設備退還轉讓人?!钡诰艞l第二款約定:“違反本合同任意一條即視為違約行為,除按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以外,違約方應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2萬元”。該合同附件明確“天豐米業(yè)”機械設備清單為:手推車3臺,噸磅1臺,跳板1塊,斗車2臺,電焊機1臺,電動機4臺,電扇4臺,沙電機1臺,變壓器1臺,大米加工機械1套,粉碎機1套,梯子2臺。二審庭審中,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認可王某某向其移交了該合同附件中的機械設備。2、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6)鄂08民終88號生效民事判決,認定“2007年10月,喬鳳珍辦理了地號為2007-110601008-3的土地使用權證,權利人為喬鳳珍,宗地面積為7986.27㎡,建筑物占地面積為995.94㎡,申報建筑物權屬為本宗地所有,用途為工業(yè)用地,權屬性質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單位性質為個人,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終止日期為2057年10月30日。本案訴爭的房屋與土地均在上述喬鳳珍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范圍內”、“王某某自2000年開始占有、使用訴爭房屋與土地,于2006年將訴爭房屋與土地交秭歸縣的兩家公司使用”,判決“確認王文玉購買鐘祥市商務局原冷水供應站10間倉庫及土地(后面一排小屋)的買賣合同有效。”該案中的“訴爭房屋與土地”、“鐘祥市商務局原冷水供應站10間倉庫及土地(后面一排小屋)”均系指本案中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3、2017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鄂08民終51號生效民事判決,載明“王文玉(系王某某胞妹)一審起訴請求:(1)判決鐘祥市商務局和喬鳳珍繼續(xù)履行王文玉購買鐘祥市商務局原冷水物資站的10間倉庫(后面一排小屋)及土地的合同,將喬鳳珍地號為2007-110601008-3的土地使用權證,該證登記簿載明范圍內的王文玉購買鐘祥市商務局冷水物資站10件倉庫及土地(后面一排小屋)的權屬,更正到王文玉名下;(2)判決2004年9月2日鐘祥市商務局與喬鳳珍訂立的《資產承債轉讓協(xié)議》是無效合同;(3)判決鐘祥市商務局、喬鳳珍賠償王文玉與王某某糧食加工廠的部分經濟損失費66500元;(4)本案訴訟費由鐘祥市商務局、喬鳳珍承擔”,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文玉的訴訟請求”,本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中的“鐘祥市商務局原冷水物資站的10間倉庫(后面一排小屋)及土地”均系指本案中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4、2017年8月22日,荊門市人民檢察院作出荊檢民(行)監(jiān)[2017]42080000046號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書,載明“王文玉因與鐘祥市商務局、喬鳳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終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監(jiān)督”,“王文玉的房屋買賣合同與喬鳳珍的《資產承債轉讓協(xié)議》均有效,但2007年10月喬鳳珍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而王文玉簽訂合同后并未辦理房屋、土地買賣手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的,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娤槭猩虅站峙c喬鳳珍《資產承債轉讓協(xié)議》因已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而發(fā)生不動產權屬轉移的物權效力。故二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認定‘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受讓方喬鳳珍,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并告知王文玉依法享有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權利并無不當”。5、本案二審庭審中,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均認為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現(xiàn)由喬鳳珍占有,并租給他人賣煙花爆竹。6、2018年4月8日,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放棄其一審訴訟請求的第二項,即“責令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歸還王某某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成),賠償王某某財產損失,并由王某某退還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13萬元押金”。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上訴人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以下簡稱“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以下簡稱“糧油購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鐘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7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上訴人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華,上訴人糧油購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05年12月22日,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簽訂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第四條約定“4年后轉讓人必須無條件地把土地、房產證辦好交給受讓人”。本案中,王某某作為轉讓人應于2005年12月22日的4年后(2009年12月22日后)無條件地把土地、房產證辦好交給受讓人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故王某某履行該義務的期限應為2009年12月22日后。現(xiàn)王某某因無法履行該義務,請求解除該轉讓合同,尚在其履行該義務的期限內,故尚未超過法定行使解除權的除斥期間。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已超過一年期間而不應當解除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本案中,王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享有訴爭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的所有權,或其曾受讓了訴爭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且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均認可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現(xiàn)由喬鳳珍占有并租給他人賣煙花爆竹,而喬鳳珍系經登記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土地使用權人,故王某某已于法律上不能將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的房產、土地過戶至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名下。因此,訴爭的轉讓合同已在法律上不能履行,本院依王某某的訴請判令解除王某某與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簽訂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上訴人糧食儲備公司與糧油購銷公司認為,王某某未依約辦好土地、房產證構成違約,故應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短熵S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第九條第二款約定:“違反本合同任意一條即視為違約行為,除按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以外,違約方應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2萬元”。本案中,王某某不能將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的房產、土地過戶至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名下,構成違約,其應向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但對于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反訴請求王某某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因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故在本院已支持違約金的前提下,不再支持該項雙倍返還定金的反訴請求。同時,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與王某某簽訂轉讓合同時,王某某并不享有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的所有權,而該兩公司未盡到相關權屬的審查義務,存在過錯,且該兩公司反訴請求王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66937.97元缺乏事實依據,故本院對該兩公司的該項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另外,王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請放棄其一審訴訟請求的第二項(即“責令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歸還王某某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成),賠償王某某財產損失,并由王某某退還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13萬元押金”),系其對自身民事權利行使處分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某與上訴人糧食儲備公司、糧油購銷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鐘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794號民事判決;二、解除王某某與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簽訂的《天豐米業(yè)(糧食加工廠)轉讓合同》;三、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四、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29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700元,共計7600元,由王某某負擔2900元,由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負擔47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2300元,由王某某負擔2900元,由秭歸縣糧食儲備公司、秭歸縣水田壩糧油購銷公司負擔94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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