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隨庸,湖北弘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進
書記員:孫鵬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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