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黃驊市渤海西路市。
委托代理人: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雅杰,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負責人:李彥君,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夢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高瑋、徐雅杰,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夢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267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冀J×××××號車輛的車主及被保險人,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處投保保險限額為93447.2元的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4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13日24時止,2017年12月5日21時30分,王昭駕駛冀J×××××號車沿化工園區(qū)門前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捷化工大道左轉彎時與沿化工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的李月忠駕駛的冀J×××××號車輛相撞,造成王昭及乘車人東娜、馮歡歡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昭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月忠負事故次要責任。對于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車損69210元、鑒定費3460元。
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辯稱,請依法核實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在以上證件合法有效且無拒賠免賠情形下,我司在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性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予承擔。對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均無異議,公估報告僅是對車輛的預估損失不能證實實際損失情況,應當提供維修明細及票據(jù)證實實際損失情況,且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與我司定損數(shù)額差距較大,不予認可;公估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以上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抗辯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因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在不存在拒賠免賠情形下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賠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被告的主張將第三者不能賠償?shù)娘L險轉移給原告、排除原告主要權利的行使,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被告在賠償原告損失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根?jù)原被告雙方訴辯及庭審意見,經(jīng)本院審核確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
一、車輛損失,原告提交的車損鑒定報告系依據(jù)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其程序合法、鑒定結果客觀真實,雖被告不予認定,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鑒定報告的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應作為確定原告車損的依據(jù),車輛損失確定為69210元;
二、鑒定費,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予以支持,依據(jù)鑒定費票據(jù)確定為3640元;
以上損失共計72670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簽訂后,投保人向被告交納保險費,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且不符合法律約定的拒賠、免賠等情形,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因本次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應屬被告保險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7267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在賠償原告損失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冀J×××××號車輛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保險金7267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款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0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輝
書記員: 李夢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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