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邢廣習(河北邢廣習律師事務所)
王金霞(河北邢廣習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王某某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陳旭卿
王立國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廣習、王金霞,河北邢廣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廣習、王金霞,河北邢廣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廣習、王金霞,河北邢廣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中號。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中心2樓。
負責人趙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旭卿、王立國,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與被告楊中號、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稱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焦春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廣習及原告劉某某、王某某,被告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中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冀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32.5萬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待傷殘鑒定后另行確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變更訴訟請求為35萬元。
被告楊中號未到庭、未答辯。
被告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辯稱,楊中號未到庭,事故車是否為我公司承保無法核實;若事故車是我公司承保車輛,我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原告損失,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原告身份證、戶口本,3、威縣人民醫(yī)院收費收據、病歷、證明書、費用清單,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4、交通費票據,5、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6、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
被告楊中號在舉證期內未提交證據。
被告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在舉證期內未提交證據。
庭審中,本院組織了原、被告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質證意見、認證意見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責任。
被告無異議,具有證據效力。
2、原告戶口本、身份證,被告未提異議,可以證實原告及護理人員身份信息,具有證據效力。
3、威縣人民醫(yī)院收費收據、病歷、證明書、費用清單,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預證實三原告住院治療情況。被告無異議,具有證據效力。
4、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
被告未提異議,具有證據效力。
5、交通費票據,被告未提異議,具有證據效力。
6、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無異議,具有證據效力。
根據以上舉證、質證、認證以及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本案可以確認以下事實:
一、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情況。
2014年11月2日15時20分,在106線363公里200米,楊中號駕駛冀E×××××號轎車沿106線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前方順行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農用三輪車(乘載張通、王某某、劉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張通、王某某、劉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楊中號棄車逃逸。
楊中號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張通、王某某、劉某某無責任。
二、三原告醫(yī)療過程、相關主張。2014年11月2日王某某被送往威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2014年11月22日王某某轉至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77天。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避免勞累,受涼;……;3-6個月后于神經外科行顱骨修補術;不適隨診。2015年9月15日王某某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出院醫(yī)囑:1、三個月后復查頭顱CT。2、增強營養(yǎng),適當鍛煉。3、有情況隨診。原告王某某支付醫(yī)療費296,405.3元。其中被告楊中號墊付40,000元。
經鑒定,王某某顱腦損傷為十級傷殘,頭面部損傷為十級傷殘。王某某支付鑒定費800元。
原告王某某,出生于1963年3月24日,城鎮(zhèn)居民。
庭審中原告王某某具體訴訟請求為:1、醫(yī)療費296,405.3元;2、護理費:住院期間9,621.6元(42.2元/天×114天×2人),出院后10,592.2元【42.2元/天×(365天-114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0元(100元/天×114天);4、交通費2,000元;5、營養(yǎng)費5,000元;6、殘疾賠償金72,423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8、鑒定費800元。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在威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支付醫(yī)療費9,911.84元。
庭審中原告劉某某具體訴訟請求為:醫(yī)療費9,911.84元,誤工費2,532元(42.2元/天×60天),護理費928.4元(42.2元/天×2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天×22天),交通費500元。
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在威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支付醫(yī)療費7,429元。
庭審中原告王某某具體訴訟請求為:醫(yī)療費7,429元,誤工費2,532元(42.2元/天×60天),護理費928.4元(42.2元/天×2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天×22天),交通費500元。
三、事故車輛權屬、保險情況。
冀E×××××號轎車車主為楊中號,該車在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的發(fā)生,造成本案原告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另案原告張通受傷,其合理損失理應得到賠償。
被告楊中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庭審抗辯權力的放棄,不影響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并作出判決。
原告提出賠償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及事實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原告王某某主張醫(yī)療費296,40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0元,鑒定費800元,被告未提異議,本院確認。
原告王某某身體兩處均為十級傷殘,根據河北省公安廳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號通知,二處傷殘者,其中一處次重傷在六級以下(含六級)Ia值為4%至6%。原告要求按15%計算賠償系數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72,423元,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張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251天,無證據支持,不予采納。本院酌定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被告對護理費計算標準無異議,本院采納。
原告王某某主張交通費2,000元,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5,000元,有醫(yī)囑,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數額過高,根據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受訴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支持6,000元。
綜上,原告王某某應得的相關損失數額本院依據相關規(guī)定標準,確認為:1、醫(yī)療費296,405.3元;2、護理費4,810.8元(42.2元/天×114天×1人);3、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0元(100元/天×114天);4、交通費2,000元;5、營養(yǎng)費5,000元;6、殘疾賠償金72,423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8、鑒定費800元。
原告劉某某主張醫(yī)療費9,911.84元、護理費92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被告未提異議,本院確認。
原告劉某某主張交通費500元,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予以確認。
原告劉某某主張誤工費60天,誤工費每天42.2元,被告對誤工費計算標準無異議,認為誤工60天不予認可,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誤工60天缺乏依據,誤工天數按住院天數計算。
綜上,原告劉某某應得的相關損失數額本院依據相關規(guī)定標準,確認為:醫(yī)療費9,911.84元,誤工費928.4元(42.2元/天×22天),護理費928.4元(42.2元/天×2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天×22天),交通費500元。
王某某主張醫(yī)療費7,429元,護理費92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被告未提異議,本院確認。
原告王某某主張誤工費60天,誤工費每天42.2元/天,被告對誤工費計算標準無異議,對誤工天數提出異議,認為原告主張誤工60天缺乏依據,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誤工60天缺乏依據,誤工天數按住院天數計算。
原告王某某主張交通費500元,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王某某應得的相關損失數額本院依據相關規(guī)定標準,確認為:醫(yī)療費7,429元,誤工費928.4元(42.2元/天×22天),護理費928.4元(42.2元/天×2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天×22天),交通費500元。
冀E×××××號轎車在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張通受傷,對各受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庭審時經各傷者協商,均同意醫(yī)療費限額1萬元優(yōu)先由張通使用,死亡傷殘限額11萬元優(yōu)先由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三人使用。該分配意見并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采納。
交強險不足部分由被告楊中號按事故責任比例70%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由被告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85,233.8元、賠償原告劉某某2,356.8元、賠償原告王某某2,356.8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的鑒定費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由被告楊中號按事故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王某某219,523.71元、賠償原告劉某某8,478.29元、賠償原告王某某6,740.3元。被告楊中號已給付王某某40,000元,應從中扣除。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85,233.8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2,356.8元;
三、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2,356.8元;
四、被告楊中號賠償原告王某某219,523.71元(已給付40,000元);
五、被告楊中號賠償原告劉某某8,478.29元;
六、被告楊中號賠償原告王某某6,740.3元。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楊中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的發(fā)生,造成本案原告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另案原告張通受傷,其合理損失理應得到賠償。
被告楊中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庭審抗辯權力的放棄,不影響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并作出判決。
原告提出賠償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及事實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原告王某某主張醫(yī)療費296,40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0元,鑒定費800元,被告未提異議,本院確認。
原告王某某身體兩處均為十級傷殘,根據河北省公安廳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號通知,二處傷殘者,其中一處次重傷在六級以下(含六級)Ia值為4%至6%。原告要求按15%計算賠償系數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72,423元,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張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251天,無證據支持,不予采納。本院酌定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被告對護理費計算標準無異議,本院采納。
原告王某某主張交通費2,000元,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5,000元,有醫(yī)囑,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數額過高,根據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受訴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支持6,000元。
綜上,原告王某某應得的相關損失數額本院依據相關規(guī)定標準,確認為:1、醫(yī)療費296,405.3元;2、護理費4,810.8元(42.2元/天×114天×1人);3、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0元(100元/天×114天);4、交通費2,000元;5、營養(yǎng)費5,000元;6、殘疾賠償金72,423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8、鑒定費800元。
原告劉某某主張醫(yī)療費9,911.84元、護理費92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被告未提異議,本院確認。
原告劉某某主張交通費500元,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予以確認。
原告劉某某主張誤工費60天,誤工費每天42.2元,被告對誤工費計算標準無異議,認為誤工60天不予認可,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誤工60天缺乏依據,誤工天數按住院天數計算。
綜上,原告劉某某應得的相關損失數額本院依據相關規(guī)定標準,確認為:醫(yī)療費9,911.84元,誤工費928.4元(42.2元/天×22天),護理費928.4元(42.2元/天×2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天×22天),交通費500元。
王某某主張醫(yī)療費7,429元,護理費92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被告未提異議,本院確認。
原告王某某主張誤工費60天,誤工費每天42.2元/天,被告對誤工費計算標準無異議,對誤工天數提出異議,認為原告主張誤工60天缺乏依據,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誤工60天缺乏依據,誤工天數按住院天數計算。
原告王某某主張交通費500元,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王某某應得的相關損失數額本院依據相關規(guī)定標準,確認為:醫(yī)療費7,429元,誤工費928.4元(42.2元/天×22天),護理費928.4元(42.2元/天×2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天×22天),交通費500元。
冀E×××××號轎車在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張通受傷,對各受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庭審時經各傷者協商,均同意醫(yī)療費限額1萬元優(yōu)先由張通使用,死亡傷殘限額11萬元優(yōu)先由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三人使用。該分配意見并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采納。
交強險不足部分由被告楊中號按事故責任比例70%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由被告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85,233.8元、賠償原告劉某某2,356.8元、賠償原告王某某2,356.8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的鑒定費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由被告楊中號按事故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王某某219,523.71元、賠償原告劉某某8,478.29元、賠償原告王某某6,740.3元。被告楊中號已給付王某某40,000元,應從中扣除。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85,233.8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2,356.8元;
三、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冀E×××××號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2,356.8元;
四、被告楊中號賠償原告王某某219,523.71元(已給付40,000元);
五、被告楊中號賠償原告劉某某8,478.29元;
六、被告楊中號賠償原告王某某6,740.3元。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楊中號負擔。
審判長:焦春愛
書記員:王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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