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托代理人:王敬栓,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東營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廈。
負責人:燕淑和,該公司總經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委托代理人:伊立華,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房允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敬栓、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伊立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項經濟損失42094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2、訴訟費及送達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孫向東駕駛魯E×××××小型越野車,沿3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天王線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左轉彎任士東無駕駛證駕駛的冀A×××××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造成乘車人王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辛公交認字【2017】第1700002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向東與任士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主張損失42094元,其中:1、醫(yī)療費:1187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8天=2800元;3、誤工費:3500元/月×5個月=17500元;4、護理費:護理人原告兒子任守偉:116.6元/天×50天=5833元;5、交通費、住宿費、殘疾用具費:500元;6、營養(yǎng)費:50元/天×28天=1400元;8、車損:2191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14時20分,孫向東駕駛魯E×××××小型越野車,沿3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天王線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左轉彎任士東無駕駛證駕駛的冀A×××××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造成乘車人王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辛公交認字【2017】第1700002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向東與任士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車魯E×××××小型越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王某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在辛集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花費醫(yī)療費票據(jù)記載為11870元。其傷情診斷為骨盆骨折、右眼篩骨紙板骨折。經任士東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三輪摩托車損失進行評估,估損金額總計2191元。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誤工證明、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公估報告;護理人誤工證明、勞動合同;交通費、住宿費票據(jù)。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對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醫(yī)療費應扣除10%—15%的非醫(yī)保用藥;誤工費沒有提交完稅證明,原告沒有做三期鑒定,根據(jù)三期鑒定標準計算誤工費我司不予認可,應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住院期間;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車損公估報告屬于原告自行委托,未與我司協(xié)商,且沒有車輛的維修發(fā)票,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護理費計算時間過長,同意按照每天50元給付住院期間;交通費、住宿費、殘疾器具費請法院酌定;診斷證明上沒有醫(yī)囑需要加強營養(yǎng),對營養(yǎng)費我司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孫向東與任士東發(fā)生交通事故,辛集市交警隊認定孫向東與任士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王某主張的醫(yī)療費票據(jù)記載為118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車損2191元原告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營養(yǎng)費以住院期間每天30元計算為宜,即30元/天×28天=840元;關于誤工費,原告?zhèn)闉楣桥韫钦郏瑓⒄展膊筷P于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骨盆骨折的休息日為120天,誤工標準按2017年度居民服務業(yè)98元/天計算為宜,即98元/天×120天=11760元;關于護理費,根據(jù)原告?zhèn)?,原告主?0天的護理時間并無不妥,護理標準2017年度商務服務業(yè)108元/天計算為宜,即108元/天×50天=5400元;關于交通費以300元為宜;殘疾器具費、住宿費不是正規(guī)票據(jù),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1187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3、營養(yǎng)費840元;4、誤工費11760元;5、護理費5400元;6、交通費300元;7、車損2191元,以上共計35161元。
事故車魯E×××××小型越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醫(yī)療費118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yǎng)費840元=15510元中的10000元;在傷殘限額內賠償誤工費11760元+護理費5400元+交通費300元=17460元;在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17460元+2000元=2946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35161元-29460元)×50%=2851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共計29460元+2851元=32311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共計32311元,此賠償款直接賠付給原告王某的銀行卡上,卡號附后。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7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房允池
書記員:陶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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