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舞陽壩街道辦事處陽鵲壩村響水潭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電話:13403046638。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申紅娥,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賀信,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陳全力,男,生于1973年6月7日,住河南省鄭州市城關鎮(zhèn)洧水路祥和小區(qū)1號樓162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電話:15003820288。
申請人王某某以被申請人陳全力不履行賠償義務,并有轉(zhuǎn)移財產(chǎn)的可能,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情況緊急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扣押被申請人陳全力所有的豫AN3065重型倉柵式貨車一輛。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請人陳全力所有的豫AN3065重型倉柵式貨車一輛??垩浩陂g,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zhuǎn)移、隱藏、變賣該車輛。
申請人王某某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chǎn)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蔡妮
書記員:朱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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