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文平(河北博大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武曉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平,河北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韓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武曉。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平、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武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雖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機動車輛險,履行了交費義務,雙方約定了車輛損失賠付金額,發(fā)生事故后,原告車輛受損,被告理應賠付;施救費是原告為減少車輛損失擴大而支出的費用,鑒定費亦是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被告理應給付原告,故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8799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雖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機動車輛險,履行了交費義務,雙方約定了車輛損失賠付金額,發(fā)生事故后,原告車輛受損,被告理應賠付;施救費是原告為減少車輛損失擴大而支出的費用,鑒定費亦是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被告理應給付原告,故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8799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李燕萍
審判員:龐曉晨
審判員:彭學彬
書記員:何輝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