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菜蘭,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濟南市人,住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
被告:濟南長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崮云湖街道辦事處大劉莊村西。
法定代表人:薄世久,董事長。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經十路13777號中潤世紀廣場15號樓1-301。
負責人:靳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梅,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23號15層。
負責人:王兵,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琦,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濟南長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久物流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濟南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北京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菜蘭與被告太平洋保險濟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梅、平安保險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被告長久物流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對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間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8月11日依法不計入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71519.09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4日,被告王某某駕駛魯A×××××號(臨牌)車在101省道武漢市江夏區(qū)鄭店街王棚灣路段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我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在武漢市江夏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我的傷情經法醫(yī)鑒定構成9級傷殘。魯A×××××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長久物流公司,該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濟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因協(xié)商未果,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被告長久物流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我公司所有的魯A×××××號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濟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30000元,待保險公司理賠后應退還給我公司。
被告王某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太平洋保險濟南公司辯稱,我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辯稱,魯A×××××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我公司在審核原告王某某的證據后依法理賠;原告王某某的傷情不構成9級傷殘,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醫(yī)療費應扣除20%的非醫(yī)保用藥;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24日,被告王某某駕駛魯A×××××號(臨牌)車沿10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6時25分許,當行駛至武漢市江夏區(qū)鄭店街王棚灣路段時,遇原告王某某駕駛無號牌兩輪車同向在道路右側前方行駛,被告王某某未及時發(fā)現,在道路右側路邊魯A×××××號車右側前輪與無號牌兩輪車左側后部相撞,致無號牌兩輪車失控與道路右側路外鋼柱相撞,造成無號牌兩輪車受損及原告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擔心堵車就駕駛魯A×××××號車前行約30米后停下,未保護現場。此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出具的武公夏認字(2017)第420115C1702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后原告王某某在武漢市江夏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解放軍武漢總醫(yī)院進行了治療,診斷傷情為左肘關節(jié)游離體,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住院18天,醫(yī)療費用33755.07元,其中被告長久物流公司墊付了30000元,醫(yī)囑記載有“加強營養(yǎng)”等內容。2017年9月25日,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武福愛(2017)臨鑒字第15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某的傷殘程度為9級,傷后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建議給予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原告王某某支付了鑒定費2000元。
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后,經本院委托,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武普(2018)臨鑒字第10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評定為9級,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為人民幣2000元(或以醫(yī)院實際支出為準),誤工時間為150日,護理時間為6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另查明,魯A×××××號車登記在被告長久物流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濟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王某某的母親馮忠梅,xxxx年xx月xx日出生,為農業(yè)戶籍,共生育了3個子女。
還查明,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訴訟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個人養(yǎng)老賬戶對賬單,證明其從1996年起開始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還提供了武漢市三林電器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該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用以證明其從2006年起在該公司務工,月收入4000元,但未提供銀行工資流水、工資表、勞動合同、納稅證明等;提供了武漢王派電動車專賣店銷售票據,擬證明其2015年5月1日購買電動車一臺,3650元,該電動車在事故中已報廢,另產生施救費200元。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就本次事故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定責準確,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張的損失應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險濟南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過錯責任應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因魯A×××××號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所以,被告王某某應承擔交強險賠付后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對于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提出,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某駕駛魯A×××××號車前行30米后停下,未保護現場。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免賠事由,商業(yè)三者險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是擔心堵車才將該車前移,主觀上不是要駕駛車輛離開現場,所涉的社會危害、法益侵害的范圍、程度不大,因此,本案不應適用該條款免責。對于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公司辯稱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20%的意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賠償金額需依法計算。對于被告長久物流公司墊付的費用,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院予以一并處理。
關于具體賠償數額,1、醫(yī)療費,按照醫(yī)療費票據金額據實計算;2、后期治療費,按第二次法醫(yī)鑒定后確定的數額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各按住院的實際天數及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4、護理費,按居民服務的行業(yè)標準計算;5、誤工費,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收入情況,本院酌定按3500元月的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天;6、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程度,本院酌定4000元;8、交通費,結合原告王某某治療傷情和鑒定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300元;9、車損,原告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損失客觀存在,但損失未經過評估,該車從購買到事故發(fā)生已使用2年有余,本院酌定車損為1800元;10、施救費,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綜上,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122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57657.07元。
三、由原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被告濟南長久物流有限公司墊付款30000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58元,減半收取679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679元,由被告濟南長久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陸建平
書記員: 韓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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