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某
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吳某良
原告王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吳某良,農民。
原告王成某與被告吳某良委托合同墊付投標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白興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墊付的投標押金,被告應予償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吳某良給付王成某欠款10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履行)。
二、原告其他之訴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吳某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墊付的投標押金,被告應予償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吳某良給付王成某欠款10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履行)。
二、原告其他之訴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吳某良負擔。
審判長:白興華
書記員:劉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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