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劉珍珠(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向前
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縣。
訴訟委托代理人:劉珍珠,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
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鐘某某郢中鎮(zhèn)寺坡街。
法定代表人:毛守權,公司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118號中國人壽大廈。
負責人:彭永梅,公司總經理。
訴訟委托代理人:向前,荊州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孫某某、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荊門中心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訴訴訟委托代理人劉珍珠、被告人壽財保荊門中心公司的訴訟委托代理人向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某、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與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6年6月11日14時54分,原告騎電動自行車沿錫海線行駛至錫海線2132公里25米時,與孫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鄂H×××××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發(fā)生碰撞。
此次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孫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受傷后在公安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花去醫(yī)療費5780.42元。
經公安孱陵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
被告孫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鄂H×××××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的車主登記為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為該車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保險人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現(xiàn)原告訴請法院要求賠償損失88323.15元,其中,1.醫(yī)療費5780.42元;2.殘疾賠償金11844×20×20﹪=47376元;3.誤工費120×28305÷365=9305.75元;4.護理費31138÷365×60=5115.58元;5.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8×50=400元;6.營養(yǎng)費60×30=1800元;7.車輛修理費900元;8.鑒定費1300元;9.交通費500元;10.小孩的撫養(yǎng)費9803×8×20﹪÷2=7842.4元;11.精神撫慰金8000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某、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人壽財保荊門中心公司辯稱:本案訴訟費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原告的各項損失應依法核定后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各方當事人對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無異議。
本院予以確認。
因被告孫某某和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參加訴訟。
無法查明被告孫某某與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間是雇傭還是車輛借用等關系。
但本案肇事車輛實際登記為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孫某某造成他人的損失應由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孫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已向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
對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公司的辯解意見作如下認定:對被告保險提出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天數(shù)過高的問題,因原告提供司法鑒定書對誤工時間已作出120天的鑒定結論,被告保險公司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誤工時間為120天。
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當?shù)刈o工的生活水平按50天/天計算,即原告護理費為3000元(50元×60天)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標準未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應予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900元有正式收據(jù),屬客觀事實,本院應予認定。
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500元,考慮到原告住院時間較短,但根據(jù)其住院實際可酌定300元,對原告主張的小孩撫養(yǎng)費未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應予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壖笆鹿拾l(fā)生的過錯程度,酌定考慮5000元為宜。
綜上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分別核定為:醫(yī)療費5780.42元,殘疾賠償金47376元(11844×20×20%)、誤工費9305.75元(120天×28305÷365天)護理費3000元(50元×60天)、伙食補助費400元(50元×8天)、營養(yǎng)費1800元(60天×30元)、車損:900元、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3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842.4元(9803元×8天×20%÷8)、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83004.57元。
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81704.57元。
對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鑒定費1300元,依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主次責任比例,由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390元(1300元×30%)被告孫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先行向原告墊付5780.42元,原告得到上列賠償后應返還被告孫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三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81704.57;
二、原告王某某得到上述賠償后,應返還被告孫某某墊付款5780.42元;
三、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鑒定費390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4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702.8元,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0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各方當事人對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無異議。
本院予以確認。
因被告孫某某和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參加訴訟。
無法查明被告孫某某與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間是雇傭還是車輛借用等關系。
但本案肇事車輛實際登記為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孫某某造成他人的損失應由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孫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已向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
對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公司的辯解意見作如下認定:對被告保險提出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天數(shù)過高的問題,因原告提供司法鑒定書對誤工時間已作出120天的鑒定結論,被告保險公司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誤工時間為120天。
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當?shù)刈o工的生活水平按50天/天計算,即原告護理費為3000元(50元×60天)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標準未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應予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900元有正式收據(jù),屬客觀事實,本院應予認定。
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500元,考慮到原告住院時間較短,但根據(jù)其住院實際可酌定300元,對原告主張的小孩撫養(yǎng)費未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應予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壖笆鹿拾l(fā)生的過錯程度,酌定考慮5000元為宜。
綜上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分別核定為:醫(yī)療費5780.42元,殘疾賠償金47376元(11844×20×20%)、誤工費9305.75元(120天×28305÷365天)護理費3000元(50元×60天)、伙食補助費400元(50元×8天)、營養(yǎng)費1800元(60天×30元)、車損:900元、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3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842.4元(9803元×8天×20%÷8)、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83004.57元。
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81704.57元。
對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鑒定費1300元,依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主次責任比例,由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390元(1300元×30%)被告孫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先行向原告墊付5780.42元,原告得到上列賠償后應返還被告孫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三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81704.57;
二、原告王某某得到上述賠償后,應返還被告孫某某墊付款5780.42元;
三、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鑒定費390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4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702.8元,被告鐘某某齊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01.2元。
審判長:李莉
書記員: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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