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趙明(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
陳行剛(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
郝正義
原告王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趙明,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陳行剛,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郝正義,個體司機。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郝正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華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趙明、陳行剛,被告郝正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郝正義作為鄂E×××××號牌小型客車合法的駕駛員,具有多年駕駛經(jīng)歷且對當?shù)亟煌窙r比較熟悉,理應知道該道路存在下行時間長、制動強度高,容易出現(xiàn)整車制動效能下降的車輛運行狀態(tài),在車輛上路前應對車輛安全性能進行必要檢查,不應對車輛安全隱患疏于防范,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同時,其作為縣內(nèi)客運班車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客運車輛的其他相關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較之車上乘客,其更應知曉車輛嚴重超載存在的安全風險,在車輛核載人數(shù)已滿后,即使仍有人要搭載該車,也應明確拒載,不應超載繼續(xù)載客,違規(guī)駕駛。本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郝正義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并無不當,同時,被告郝正義對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亦無異議。綜上,被告郝正義的駕駛過錯行為是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因傷在興山縣人民醫(y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門診費用根據(jù)門診收費收據(jù)確定為193.20元,住院醫(yī)療費根據(jù)住院收費收據(jù)及欠費登記表確定為17618.31元,扣減被告郝正義已經(jīng)支付的門診醫(yī)療費193.20元及住院醫(yī)療費1000.00元,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6618.31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5850.00元,系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3693.00元/年的標準,依據(jù)鑒定意見中的誤工日90天計算所得,低于原告住院住院及醫(yī)囑休息天數(sh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2130.00元,系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6008.00元/年的標準,按鑒定意見中的30天計算所得,計算天數(shù)低于原告住院的34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0元,系按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20.00元/天,結合其住院的天數(shù)34天計算所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原告雖提供了包車費用收條兩張,但原告出院及復查不是必須要包車,考慮原告就醫(yī)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存在交通費用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35468.00元,系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67.00元/年的標準,按原告的最高傷殘等級九(Ⅸ)計算所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1300.00元,系根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jù)確定,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撫慰金3000.00元,結合本案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王某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6618.31元(不含被告郝正義已支付的1193.20元)、誤工費5850.00元、護理費2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0元、交通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35468.00元、鑒定費13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合計人民幣65246.31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郝正義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6618.31元(不含被告郝正義已支付的1193.20元)、誤工費5850.00元、護理費2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0元、交通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35468.00元、鑒定費13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合計人民幣65246.31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8.00元,由被告郝正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郝正義作為鄂E×××××號牌小型客車合法的駕駛員,具有多年駕駛經(jīng)歷且對當?shù)亟煌窙r比較熟悉,理應知道該道路存在下行時間長、制動強度高,容易出現(xiàn)整車制動效能下降的車輛運行狀態(tài),在車輛上路前應對車輛安全性能進行必要檢查,不應對車輛安全隱患疏于防范,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同時,其作為縣內(nèi)客運班車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客運車輛的其他相關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較之車上乘客,其更應知曉車輛嚴重超載存在的安全風險,在車輛核載人數(shù)已滿后,即使仍有人要搭載該車,也應明確拒載,不應超載繼續(xù)載客,違規(guī)駕駛。本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郝正義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并無不當,同時,被告郝正義對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亦無異議。綜上,被告郝正義的駕駛過錯行為是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因傷在興山縣人民醫(y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門診費用根據(jù)門診收費收據(jù)確定為193.20元,住院醫(yī)療費根據(jù)住院收費收據(jù)及欠費登記表確定為17618.31元,扣減被告郝正義已經(jīng)支付的門診醫(yī)療費193.20元及住院醫(yī)療費1000.00元,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6618.31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5850.00元,系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3693.00元/年的標準,依據(jù)鑒定意見中的誤工日90天計算所得,低于原告住院住院及醫(yī)囑休息天數(sh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2130.00元,系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6008.00元/年的標準,按鑒定意見中的30天計算所得,計算天數(shù)低于原告住院的34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0元,系按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20.00元/天,結合其住院的天數(shù)34天計算所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原告雖提供了包車費用收條兩張,但原告出院及復查不是必須要包車,考慮原告就醫(yī)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存在交通費用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35468.00元,系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67.00元/年的標準,按原告的最高傷殘等級九(Ⅸ)計算所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1300.00元,系根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jù)確定,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撫慰金3000.00元,結合本案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王某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6618.31元(不含被告郝正義已支付的1193.20元)、誤工費5850.00元、護理費2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0元、交通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35468.00元、鑒定費13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合計人民幣65246.31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郝正義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6618.31元(不含被告郝正義已支付的1193.20元)、誤工費5850.00元、護理費2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0元、交通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35468.00元、鑒定費13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合計人民幣65246.31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8.00元,由被告郝正義負擔。
審判長:張華
書記員: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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