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邊高原(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
黃馬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邊高原,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馬。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黃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李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邊高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黃馬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并為原告出具借條,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被告依法負有償還原告借款的義務。被告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5元,由被告黃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黃馬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并為原告出具借條,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被告依法負有償還原告借款的義務。被告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5元,由被告黃馬負擔。
審判長:李慧
書記員:馬艷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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