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希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吳某某。
被告:吳某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地址:吳某某嘉陵江路東端
法定代表人:寧桂芳,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德福,男,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毅,男,河北藝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吳某某城華山道藥監(jiān)局對過二樓
法定代表人:潘瑞祥,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吳某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吳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對吳某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吳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08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楊 倩
書記員:付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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