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張志宏(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葛某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農民,住遷安市。
委托代理人:張志宏,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葛某,男,漢族,個體運輸戶,住遷安市。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農民,住遷安市。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農民,住遷安市。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葛某、王某某、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志宏、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葛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葛某與王某某合伙期間欠原告油款,應予償還。該油款系葛某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葛某與王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葛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油款49864元。
案件受理費4206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3159元,被告葛某、王某某負擔10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葛某與王某某合伙期間欠原告油款,應予償還。該油款系葛某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葛某與王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葛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油款49864元。
案件受理費4206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3159元,被告葛某、王某某負擔1047元。
審判長:白興華
審判員:馮光磊
審判員:鄧寧寧
書記員:潘志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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