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佳木斯市東風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軍(原告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佳木斯市向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曉光,黑龍江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寶清縣。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誠,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鞏博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明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軍、鄧曉光、被告李明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鞏博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7年9月22日16時許,被告李明某駕駛黑J×××××號轎車,沿七星泡鎮(zhèn)至七星河鄉(xiāng)方向行駛,在行駛至肇事地點時,與相對方向行駛駕駛兩輪摩托車的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此起事故造成原告車損人傷。此次事故經(jīng)寶清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明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被告李明某駕駛的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損失共計470161.78元。
被告李明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本人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本人修車費16754元,原告應支付本人墊付的9377元修車費。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本公司同意在法律規(guī)定之內(nèi)依照保險條款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請求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及誤工費過高,鑒定費及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范圍,本公司不同意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16時許,被告李明某駕駛黑J×××××號轎車沿七星泡鎮(zhèn)至七星河鄉(xiāng)方向行駛,在行駛至肇事地點時,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起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由寶清縣人民醫(yī)院急救并被送往雙鴨山煤炭總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原告?zhèn)闉椋鹤笙轮珦p毀傷,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手第2、3指中節(jié)指間關節(jié)開放傷,右側眼眶內(nèi)壁及下壁骨折等多處傷。原告住院28天,花費醫(yī)療費56730.79元,住院期間原告按醫(yī)囑購買藥品合計花費3150元。經(jīng)寶清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明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8年3月12日,經(jīng)哈爾濱工業(yè)大學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王某某頭左下肢毀損傷,左大腿截肢術后(膝上)評定為陸級傷殘;支持傷后九個月行醫(yī)療終結(含內(nèi)固定物取出);支持傷后護理期120日,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支持二次手術取出內(nèi)固定物費用,匡算約需1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發(fā)生額度計算;支持大腿假肢硅膠套及鎖具一套,人民幣8000元套,最低使用年限3年,支持組件式助力型大腿假肢一具,人民幣26100元具,最低使用年限4年。被告李明某駕駛的黑J×××××號轎車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賠償限額12200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500000元),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王某某為農(nóng)業(yè)戶口,但原告受傷前長期生活居住于黑龍江省。因二被告一直未能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59880.79元、誤工費42050.25元、護理費23049.52元、伙食補助費2800元、傷殘補助金27446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假肢費349283元、鑒定費4800元、摩托車損失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要求保險公公司依交強險責任限額承擔122000元,余下的696323.56按責任50%即348161.78元由商業(yè)險及被告李明某承擔,合計470161.78元。另查明,2018年中國人平均年齡為75周歲。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原告于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明某駕駛的黑J×××××號轎車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nèi)的損失,按責任比例50%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王某某雖是農(nóng)業(yè)戶口,但其在事故前長期在佳木斯市打工,應適用城鎮(zhèn)標準賠償。
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損失如下:
醫(yī)療費59880.79元;2、誤工費42050.25元,參照2017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56067元÷12×9個月=42050.25元);3、護理費22734.02元,參照2017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住院期間:56067元÷365×28天×2人=8602.06元;出院后:56067元÷365×92天×1人=14131.96元);4、伙食補助費1680元(每天60元×28天);5、傷殘補助金274460元(20年×50%×27446=274460元;6、二次手術費10000元;7、(1)大腿假肢硅膠套及鎖具壹套:8000元,使用年限三年,(75歲-37歲)÷3×8000元=101333.33元,(2)組件式助力型大腿假肢壹具:26100元,使用年限4年,(75歲-37歲)÷4×26100元=247950元;8、鑒定費4800元;9、摩托車損失費,原告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10、精神撫慰金10000元,酌情支持,且應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賠償,以上合計774888.39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王某某447444.2元[120000元+(774888.39元-120000元)×50%]。
綜上,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447444.2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7元,原告負擔170元,被告李明某負擔135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負擔26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海濤
書記員: 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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