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
原告:盧某(系王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龍章、何成松,黃石市金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石市三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石三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大橋南路甲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730884055T。
法定代表人:歐陽少華,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愈、肖緒強(實習),湖北眾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盧某與被告黃石三江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呂龍章、被告黃石三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愈、肖緒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盧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遲延交房的違約金46055元(以購房款372012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從2015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2017年7月14日臨時交房之日止);2.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將水、電、燃氣送到戶的合同義務;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黃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4209.23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了被告開發(fā)的三江共和城13號樓2單元2602室(建筑面積88.3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告依約付清了購房款372012元。按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違約,至2017年7月14日臨時交房,遲延交房達619天。按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按購房款總額日萬分之二計算的違約金46055元。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將水、電、燃氣送到戶的合同義務,故而成訟。
黃石三江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認為是施工方停工等復雜的原因?qū)е卵悠诮环?,已解決電梯用電。目前,涉案房屋的配套工程尚未完成,水、電、燃氣還在施工,進展緩慢。
本院認為,黃石三江公司承認王某某、盧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王某某、盧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與黃石三江公司簽訂的《黃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作為買受人已按約交付全部購房款,被告作為出賣人應按合同第九條約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交房義務,但被告延期交房的行為顯已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間逾期交房違約金46055元(372012元×萬分之二天×619天=46055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九條約定,出賣人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的條件之一是:供電、給水、排水、燃氣等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并經(jīng)有關行業(yè)單位認可達到正常使用條件。故對原告要求黃石三江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使水、電、燃氣達到合同約定的正常使用標準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石市三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某某、盧某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46055元。
二、被告黃石市三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使原告王某某、盧某購買房屋的水、電和天然氣達到合同約定的正常使用標準。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元,減半收取計475元,由被告黃石市三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阮珊
書記員: 田也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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