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電視臺記者,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系王某某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燕君,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彥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電力機務段職工,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立業(yè),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馬某因與被上訴人宋彥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8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馬某及其代理人安燕君、被上訴人宋彥濤及其代理人翟立業(y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王某某、馬某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800號民事判決,發(fā)還重審或者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對于一審判決應償還被上訴人的借款本金數(shù)額有異議。2015年6月5日,上訴人償還了被上訴人10萬元借款,有農(nóng)業(yè)銀行的轉(zhuǎn)賬憑證作為證據(jù),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被上訴人同意該10萬元是償還本金,因此上訴人應償還的借款本金數(shù)額是200萬而不是210萬。一審判決認為這10萬元是償還的借款利息,與事實不符。二、對于一審判決應償還被上訴人借款利息的數(shù)額有異議。被上訴人在一審起訴狀中明確提出“第2項訴訟請求為:兩被告支付利息42萬元;第3項訴訟請求為:兩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4萬元”,即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請求支付的借款利息合計為50.4萬元,但是一審判決的應償還的利息遠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明顯錯誤,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三、對于一審判決要求二上訴人共同償還債務有異議。被上訴人經(jīng)人介紹后主動將自己資金借給上訴人王某某,委托上訴人王某某對外投資幫助自己獲利,被上訴人在出借資金給上訴人王某某之前明確知曉該借款用途是對外投資,該筆借款與上訴人家庭共同生活無關(guān),是上訴人王某某個人行為,應由其自己承擔。上訴人馬某向一審法院提交證詞,證明該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jīng)營,是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guān)的債務。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款性質(zhì)和資金用途,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雙方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于2016年6月5日償還10萬元是償還的利息還是本金;二、一審判決確定的借款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三、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馬某承擔還款責任是否正確。
關(guān)于本案的第一個焦點問題,上訴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被上訴人宋彥濤轉(zhuǎn)賬10萬元,宋彥濤認可收到該10萬元但稱是支付的利息。關(guān)于該10萬元還款的性質(zhì),上訴人主張轉(zhuǎn)款10萬元應視為償還本金,但除其陳述外并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主張?!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有關(guān)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本案中,當事人并沒有對10萬元還款的性質(zhì)作約定,應當依法認定為償還利息,故一審法院將其認定為償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
關(guān)于本案第二個焦點問題,宋彥濤在一審起訴狀中主張的利息為42萬元、逾期利息8.4萬元,利息共計50.4萬元。但一審法院已經(jīng)認定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宋彥濤轉(zhuǎn)賬10萬元為支付利息,但并沒有在判決部分將該10萬元利息予以扣除,一審判決對此有所遺漏,應予糾正。并且,一審法院判決王某某、馬某償還宋彥濤借款本金210萬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起算期間為三筆借款的開始之日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年利率20%。按此計算,一審法院判決確定王某某、馬某需支付的利息遠遠超出了宋彥濤所主張的范圍,有違不告不理原則。因此,綜合上述宋彥濤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和王某某曾支付10萬元利息的事實,在扣除上述10萬元利息之后,王某某、馬某只需向宋彥濤支付利息32萬元、逾期利息8.4萬元即可。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判決應償還宋彥濤的利息數(shù)額超過宋彥濤在一審起訴時訴訟請求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guān)于本案的第三個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向宋彥濤借款產(chǎn)生于王某某和馬某婚姻存續(xù)期間,且借款均轉(zhuǎn)入馬某的賬戶,王某某向宋彥濤借款時也未約定為個人債務,依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馬某主張借款為上訴人王某某個人債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確定的還款利息錯誤,應予變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800號民事判決書主文:“被告王某某、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宋彥濤借款本金210萬元及利息(其中,100萬元自2014年5月3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50萬元自2014年7月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60萬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0%計算)”為:“王某某、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宋彥濤借款本金210萬元及利息32萬元、逾期利息8.4萬元?!?br/>二審案件受理費27632元,由上訴人王某某、馬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任 磊 審判員 郭學彥 審判員 曹建民
書記員:陳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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