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燁,系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上胡路區(qū)。
被告: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大慶市唯美主邑。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于某、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朱丹
代理審判員 劉冰
代理審判員 李冬晶
書記員: 周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