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鴻,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魏縣支公司,住所地魏縣魏都南大街167號。
負責人:杜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野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魏縣支公司(以下簡稱魏縣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鴻、被告魏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野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6360元;2、要求被告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原告王某某系冀D×××××/冀DYR5l掛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2015年11月26日,原告的冀D×××××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同日,原告的冀DYR51掛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11月26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25日24時止。2016年8月25日12時15分許,原告雇傭的司機王文英駕駛原告的冀D×××××/冀DYR51掛號車輛沿邢都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邢都公路42公里加300米處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王秀敏駕駛的冀E×××××/冀E6Y77掛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文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8月31日,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6082512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文英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秀敏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以下經(jīng)濟損失:1、原告的該車輛的車輛損失費64060元;2、原告的該車輛的車輛損失評估費3800元;3、原告的該車輛的吊車拖車施救費8500元。以上合計76360元。原告的上述合法損失,被告未依法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某系冀D×××××/冀DYR5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2015年11月26日,原告的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以河北迅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投保人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2084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同日,原告的冀DYR51掛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7816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11月26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25日24時止。2016年8月25日12時15分許,原告雇傭的司機王文英駕駛原告的冀D×××××/冀DYR5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邢都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邢都公路42公里加300米處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王秀敏駕駛的冀E×××××/冀E6Y7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文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8月31日,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6082512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文英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秀敏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事故認定書中損害賠償調解結果一欄中載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1)王秀敏的一切損失由自己承擔;(2)王文英的一切損失由自己承擔;(3)以上協(xié)議,雙方同意后簽字生效,永不反悔,今后雙方不得再為此事故發(fā)生任何關系。并有王文英、王秀敏的簽字捺印。原告王某某委托邯鄲市天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事故車輛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評估。2016年9月22日,邯鄲市天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邯天平估字[2016]第00193號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為64060元。
本院認為,河北迅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魏縣支公司訂立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合同以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河北迅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車輛冀D×××××/冀DYR5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魏縣支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河北迅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發(fā)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因被保險車輛冀D×××××/冀DYR5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權人為原告王某某,且被保險人河北迅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明確表示被保險車輛冀D×××××/冀DYR5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魏縣支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及各項商業(yè)險所需繳納的保險費,全部是由王某某出資繳納,魏縣支公司針對該車輛的事故賠償費用及相關的權利,全部歸王某某享有。針對該車輛與魏縣支公司之間所形成的糾紛,應當由王某某依法主張權利。故被告魏縣支公司應對本案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原告王某某承擔發(fā)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因登記車主河北萬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載明王某某的冀D×××××/冀DYR5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是從其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車輛,故被告抗辯的原告不具有主體資格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王某某的損失問題:一、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邯天平估字[2016]第00193號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有異議,但無相關證據(jù)足以反駁,且該評估報告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的事故車輛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64060元,予以確認。故原告請求其車輛損失為6406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評估費:原告提交的評估費發(fā)票,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王某某事故車輛評估費金額3800元,予以確認。因該費用是原告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故,對被告的關于該項損失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三、施救費:原告王某某為證明本次事故給其造成的車輛施救費,提交了其事故車輛施救費發(fā)票2份,金額共計8500元,被告雖有異議,但無相反證據(jù)予以證明,且上述發(fā)票,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王某某的事故車輛施救費8500元,予以確認。該損失是原告因該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予以賠付。
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因該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共計76360元(64060元+3800元+8500元),該損失不超過事故車輛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被告依法應予以賠償。因原告在本案事故中放棄了應當由第三者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承擔的賠償份額,故原告應當自行承擔其放棄部分的損失。故,魏縣支公司應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52052元[74360元(76360元-2000元)×7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魏縣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支付原告王某某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52052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9元,減半收取計85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7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魏縣支公司負擔5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漢領
書記員:孫濤 附1:本案證據(jù)目錄 一、原告王某某提交證據(jù)如下: 1、原告王某某的身份證; 2、冀D×××××/冀DYR51掛號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2016年11月1日河北萬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及2016年11月1日河北迅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 3、駕駛員王文英的機動車駕駛證及資格證;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 5、冀D×××××/冀DYR51掛號車輛的保險單3份; 6、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 7、評估費票據(jù)一張; 8、施救費票據(jù)2張。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魏縣支司未提交證據(jù)。 附2: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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