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住高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住所地高陽縣朝陽路10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8788651529H。負責人:董紀輝,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等損失共計7231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4月5日6時30分許,甄小來無證駕駛冀F×××××號(注銷)小型普通客車,沿保滄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保滄線高陽縣口左轉彎時,與沿保滄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冀F×××××號小型轎車又與停放在公路北側石安駕駛的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甄小來及乘車人郭磊受傷,三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高公交認字2018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甄小來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石安、郭磊無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66718元,評估費為4700元。另原告因該事故支出施救費900元。原告所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處入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自2017年4月27日0時起至2018年4月26日24時止。因甄小來拒不賠償我的損失,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我的損失。賠償后再由該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向甄小來追償應該由甄小來承擔的損失。為此特向你院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冀F×××××號小型轎車在我司投保有車損險97254.4元,含不計免賠,我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在核實其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真實有效后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原告王某某圍繞訴訟請求出示證據:1、原告所有機動車行駛證、原告駕駛本,證實車輛屬于原告所有,有駕駛證。2、(2018)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甄小來負主要責任,石安、郭磊無責任。3、保險單復印件,證實原告在被告處入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為97254.4元,保險期自2017.4.27日-2018.4.26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4、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一份,證實車輛損失金額為66718元,公估費票據一張金額為4700元。5、施救費票據一張金額為900元。6、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主叫甄衛(wèi)兵(甄小來駕駛車輛的車主)。被告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施救費金額過高,應按國家規(guī)定收費標準起步200元每公里8元計算,根據實際情況我司認可施救費300元。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該事故是主次責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因此我司按責任比例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5日6時30分許,甄小來無證駕駛冀F×××××號(注銷)小型普通客車,沿保滄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保滄線高陽縣口左轉彎時,與沿保滄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冀F×××××號小型轎車又與停放在公路北側石安駕駛的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甄小來及乘車人郭磊受傷,三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高公交認字2018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甄小來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石安、郭磊無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66718元,評估費為4700元。另原告因該事故支出施救費900元。原告所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處入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自2017年4月27日0時起至2018年4月26日24時止。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在保險期間因該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后享有按該事故責任比例向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甄小來方追償應由其承擔的損失,原告王某某應協(xié)助被告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7231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曉萍
書記員:常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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