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
原告:王某某,農民。
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車鳳春,該村委會主任。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葛志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姚各莊村委會)主任車鳳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09年9月20日,被告姚各莊村委會從原告王某某處借款1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現(xiàn)金收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借款后,原、被告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0.015元,即月利率15‰,該借款利率不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向被告姚各莊村委會催要借款后,被告理應及時償還欠款。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姚各莊村委會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理據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09年9月20日,被告姚各莊村委會從原告王某某處借款1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現(xiàn)金收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借款后,原、被告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0.015元,即月利率15‰,該借款利率不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向被告姚各莊村委會催要借款后,被告理應及時償還欠款。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姚各莊村委會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理據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鎮(zhèn)姚各莊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審判長:葛志國
書記員: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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