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永和中學教師,住黑龍江省海倫市,現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被告:李文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倫市,現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文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文臣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53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至借款給付時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1日,被告李文臣以償還債務為由在原告王某某處借款53000.0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一份,約定借款于2018年8月30日償還。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給付。
被告李文臣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1日,被告李文臣以償還債務為由在原告王某某處借款53000.0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一份,約定借款于2018年8月30日償還。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給付。
原告王某某為證明以上事實,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借據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日期、數額、還款期限;2.證人劉某當庭證言,用以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借款53000.00元的事實。以上證據形式具有合法性,內容具有真實性,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被告放棄質證權利,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文臣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3000.00元的事實清楚。被告未按約定還款系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向原告履行債務的義務。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息的訴請,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證據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文臣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3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給付時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9.40元,減半收取計為564.70元,由被告李文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洪有順
書記員: 李春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