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新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秋敏,新樂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回長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被告:亞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東側。 負責人:翟志,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雪,河北文昌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娜娜,河北決策(贊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光榮路。 負責人:李敏,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昌,系公司員工。
無爭議事實 2017年9月16日23時20分,回長武駕駛冀J×××××重型倉柵式貨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新樂市汽車城道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左轉彎的王某駕駛的冀A×××××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新樂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回長武、王某分別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冀J×××××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亞某財險投保交強險,在華安財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新樂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54天,本院接受原告王某申請,依法委托新樂市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某二次手術費以及誤工、營養(yǎng)、護理期進行評定,鑒定意見如下:1.其左鎖骨骨折鋼板取出費用建議0.6-0.8萬元。2.建議其休息期90-120日、護理期30-60日、營養(yǎng)期60-90日。 原告王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 賠償項目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認定及理由 一、醫(yī)療費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為20059.76元,醫(yī)療花費19769.76元,住院期間外購藥花費290元,以上事實有住院病歷、費用清單、住院費票據(jù)、外購藥票據(jù)、診斷證明為證。 被告華安財險辯稱,票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其中外購藥290元非正式發(fā)票且無醫(yī)囑,對該項費用不認可,2017年11月20日的門診票系病歷取證費,無法律依據(jù)。被告亞某財險辯稱,醫(yī)藥費應剔除急性腸炎費用,住院票據(jù)金額19769元,我司酌情認可19000元。 被告辯稱醫(yī)療費扣除急性腸炎費用,但未能舉證說明急性腸胃炎用藥以及價格,本院對其辯稱不予采納,外購藥290元非正式發(fā)票且無醫(yī)囑,對該項費用不認可,因此醫(yī)療費用為19769.76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400元。 被告無異議。 本院對住院伙食補助費5400元予以確認。 三、營養(yǎng)費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為2400元,營養(yǎng)期按80天,每天30元標準計算。 被告認為營養(yǎng)期過長,應為60天。 本院結合鑒定報告以及原告?zhèn)椋J為營養(yǎng)期應為70天,每天30元標準計算,因此營養(yǎng)費應為2100元。 四、誤工費 原告主張誤工費為18150元。誤工期按照110天,每天165元計算。 被告辯稱,根據(jù)最高院的解釋,誤工費為受害者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無證據(jù)證實減少數(shù)額,對誤工期限原告主張過長。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誤工損失應提供相應誤工證明,原告提供證據(jù)證明職業(yè)為出租車司機,本院結合傷情,認定誤工期為100天,按照交通運輸業(yè)標準每天165元計算,共計16500元。 五、護理費 原告主張護理費為8910元。 被告辯稱,對于護理費,無證據(jù),我司同意按照農業(yè)標準進行計算。對于護理費,無證據(jù),我司同意按照農業(yè)標準進行計算。 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誤工證明,不能證實其收入狀況,因此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102元/天*54=5508元。 六、交通費 原告主張交通費為300元,請法院酌定。 被告請法院酌定僅支持傷者本人就醫(yī)檢查費用。 本院酌定交通費為200元。 七、鑒定費 原告主張鑒定費為800元。 被告辯稱,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對鑒定費800元予以確認。 總計 56019.76元 50277.76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原告王某與被告亞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亞某財險”)、回長武、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被告華安財險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雪、被告華安財險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回長武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庭前填寫的《事故損失賠償項目確認表》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部分,應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毙聵肥泄步煌ň齑箨犠鞒龅牡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客觀、公正,應作為定案依據(j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應獲得賠償?shù)膿p失,應由被告亞某財險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華安財險按照責任比例負擔,仍有不足由被告回長武負擔。 本案中,原告王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27269.76元,由被告亞某財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負擔10000元,剩余17269.76元由被告華安財險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負擔8814.88元。原告王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2208元,由被告亞某財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負擔。鑒定費800元系為查明本次事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告華安財險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亞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損失共計32208元。 二、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損失共計9614.8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元,減半收取計555元由被告韓志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樹朝
書記員: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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