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江陵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明超,男,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訴訟,承認、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申請追加當事人,提起反訴、撤訴、上訴等特別授權。被申請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江陵縣。
申請人王某某與被申請人XX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3月15日,申請人王某某以被申請人XX病情好轉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申請人撤回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申請人王某某撤回申請。
審判員 王 銳
書記員:劉義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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