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來
康濤(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肖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
陳楠(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來。
委托代理人康濤,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
被告肖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齊安大道,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2270361-3。
負責人姚福州,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楠,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來與被告肖某某、肖某、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張朝武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來的委托代理人康濤,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肖某某、肖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來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及責任劃分。
證據2.冀T×××××(冀T×××××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行駛證復印件及衡水市開發(fā)區(qū)誠實汽車運輸隊蓋章的注冊登記協(xié)議各一份,證明原告王某來是冀T×××××(冀T×××××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實際車主。
證據3.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鄂A×××××(贛E×××××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肖某,被告肖某某是被告肖某雇傭的司機。
證據4.鄂A×××××(贛E×××××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保險單抄件兩份,證明該車投保保險的情況。
證據5.咸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咸安價鑒字(2013)第00000359號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一份,證明原告王某來的車輛損失為17998元。
證據6.鑒定費發(fā)票一份,證明原告王某來支出鑒定費800元。
證據7.施救費、吊車費、停車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支出施救費、吊車費、停車費9500元。
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辯稱,一、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二、原告的車輛損失超過了實際損失,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三、停車費屬于政府承擔的費用,不應計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該費用屬原告擴大的損失,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不予賠償。
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機動車損失確認書,證明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240元。
證據2.事故損失圖片和事故圖片,證明原告車輛的實際損失并沒有鑒定的損失大。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1、3、4無異議,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行駛證沒有車輛年檢信息,若年檢不合格,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可拒絕賠償。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鑒定所確認的車輛損失過高,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7有異議,認為施救費發(fā)票是手寫,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停車費屬于政府承擔的費用,是原告擴大的事故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王某來對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2有異議,認為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提交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是保險公司單方作出的事故損失認定,不能反映原告車輛的實際損失。車輛的圖片只能反映車輛的外部損壞情況,不能反映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害。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2中的冀T×××××(冀T×××××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行駛證復印件是原告車輛的行駛證,不是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所承保車輛的行駛證,原告車輛的年檢情況不影響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進行賠償,故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2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5鑒定結論有異議,且在質證中申請重新鑒定,但在重新鑒定過程中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又撤回重新鑒定,視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放棄該權利,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又不能提交其他證據推翻該鑒定,故對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5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6鑒定費發(fā)票是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應由上述被告賠償,故對證據6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某來提交的證據7施救費、吊車費、停車費發(fā)票雖然是手寫發(fā)票,但加蓋了施救公司的公章,故對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認定。停車費用是施救公司收取的車輛保管費,原告己實際支出,并不是原告故意擴大損失,故對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2不能反映原告車輛的實際損失,應以物價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確認車輛的實際損失,故對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2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依法認定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咸寧大隊作出的第2013090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責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據被告肖某某、原告王某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行為過錯及各自造成事故的原因力的大小,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確認被告肖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70%的責任,原告王某來應承擔此次事故30%的責任。
對原告王某來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本院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認定:
一、車輛損失17998元。咸寧市咸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咸安價鑒字(2013)第00000359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確認冀T×××××(冀T×××××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為17998元(己扣除事故殘值2198元),事故車輛的殘值歸原告王某來所有。
二、施救費96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確認。
三、鑒定費80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鑒定費發(fā)票予以確認。
四、停車費4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停車費票據予以確認。
五、吊車費850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吊車費票據予以確認。
原告王某來的各項事故損失合計28298元。
被告肖某某系被告肖某雇傭的司機,相互之間己形成了雇傭關系,被告肖某某在雇傭活動中己造成原告王某來財產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之規(guī)定,由雇主即被告肖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肖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肖某將鄂A×××××(贛E×××××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向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對于原告王某來超出此限額范圍的損失,應由事故當事人根據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被告肖某應賠償原告王某來[(28298元-2000元)×70%]=18408.6元,被告肖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王某來自行承擔[(28298元-2000元)×30%]=7889.4元。被告肖某還將鄂A×××××(贛E×××××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牽引車向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來18408.6元。綜上,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來20408.60元(2000元+18408.6元=20408.60元);被告肖某、肖某某在商業(yè)三者險中應賠償的部分己由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完畢,被告肖某、肖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某來自行承擔7889.4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來的事故損失2829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20408.60元;由原告王某來自行承擔7889.4元。
第一項賠償款限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王某來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3元,由被告肖某、肖某某負擔177元,由原告王某來負擔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咸寧市金穗支行;帳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咸寧大隊作出的第2013090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責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據被告肖某某、原告王某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行為過錯及各自造成事故的原因力的大小,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確認被告肖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70%的責任,原告王某來應承擔此次事故30%的責任。
對原告王某來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本院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認定:
一、車輛損失17998元。咸寧市咸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咸安價鑒字(2013)第00000359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確認冀T×××××(冀T×××××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為17998元(己扣除事故殘值2198元),事故車輛的殘值歸原告王某來所有。
二、施救費96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確認。
三、鑒定費80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鑒定費發(fā)票予以確認。
四、停車費4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停車費票據予以確認。
五、吊車費850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吊車費票據予以確認。
原告王某來的各項事故損失合計28298元。
被告肖某某系被告肖某雇傭的司機,相互之間己形成了雇傭關系,被告肖某某在雇傭活動中己造成原告王某來財產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之規(guī)定,由雇主即被告肖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肖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肖某將鄂A×××××(贛E×××××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向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對于原告王某來超出此限額范圍的損失,應由事故當事人根據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被告肖某應賠償原告王某來[(28298元-2000元)×70%]=18408.6元,被告肖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王某來自行承擔[(28298元-2000元)×30%]=7889.4元。被告肖某還將鄂A×××××(贛E×××××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牽引車向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來18408.6元。綜上,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來20408.60元(2000元+18408.6元=20408.60元);被告肖某、肖某某在商業(yè)三者險中應賠償的部分己由被告人保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完畢,被告肖某、肖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某來自行承擔7889.4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來的事故損失2829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20408.60元;由原告王某來自行承擔7889.4元。
第一項賠償款限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王某來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3元,由被告肖某、肖某某負擔177元,由原告王某來負擔76元。
審判長:張朝武
書記員:肖暢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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