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
譚貴福(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黃海東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蔡為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貴福,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補充證據(jù)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郵寄費42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補充證據(jù)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郵寄費42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張鳳珍
書記員: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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