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坤
郝國辰(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
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張斌(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建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郝國辰,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正耀,董事長。
被告:中國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負責人:闞季剛,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斌,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建坤與被告王某某、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汽車公司)、中國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上海分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崔艷雪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建坤及委托代理人郝國辰、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神州汽車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當事人爭議焦點是:原告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依據(jù)及民事責任的承擔。
原告王建坤圍繞爭議焦點陳述,其舉證如下: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2、身份證、行駛證,證明原告身份及其系冀F×××××車的所有人;3、公估費票據(jù),證明支出公估費2500元;4、施救、拖車費票據(jù),證明支出施救費580元、拖車費1300元;5、交通費票據(jù),證明支出交通費78元;6、高速公路汽車救援報務收費明細表,證明支出停車費100元。
被告王某某圍繞爭議焦點陳述,其舉證如下:1、身份證1份、駕駛證2份,證明被告王某某的身份,及其與牛其康的駕駛資質。
本院調取的證據(jù):本院依原告申請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作公估報告書,證明冀F×××××車車輛損失為25162元。
被告神州汽車公司、太平上海分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對上述證據(jù)質證,各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是: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公估費、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交通費不是直接損失,不應賠償,停車明細表不能證明產(chǎn)生了停車費,不應賠償。
對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及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均無異議。
對于本院調取的證據(jù),原告無異議,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對報告有異議,認為鑒定時未通知其參與,且數(shù)額過高。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采信理由是:
對于本院調取的證據(jù),是依原告申請依法委托具有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專業(yè)性結論,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雖對報告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故對該公估報告書予以采信。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被告無異議,故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4,被告只是稱其數(shù)額過高,但并無反證,故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5、6,被告異議理由成立,故不予采信。
對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及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均無異議,故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鑒于京Q×××××車在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鑒于事故發(fā)生時系被告王某某租賃的被告神州汽車公司的車輛,故保險不足或免賠部分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原告所提誤工費,因無法律依據(jù)及證據(jù)支持,故對該費用不予支持;原告所提交通費,因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告僅憑收費明細表不能證明已實際支出停車費,故對該費用不予支持。原告所提車輛損失25162元、公估費2500元、施救費580元、拖車費1300元,均系事故所致?lián)p失,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建坤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3162元、公估費2500元、施救費580元、拖車費1300元,共計27542元;合計29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620元,由原告王建坤負擔203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0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鑒于京Q×××××車在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鑒于事故發(fā)生時系被告王某某租賃的被告神州汽車公司的車輛,故保險不足或免賠部分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原告所提誤工費,因無法律依據(jù)及證據(jù)支持,故對該費用不予支持;原告所提交通費,因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告僅憑收費明細表不能證明已實際支出停車費,故對該費用不予支持。原告所提車輛損失25162元、公估費2500元、施救費580元、拖車費1300元,均系事故所致?lián)p失,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建坤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3162元、公估費2500元、施救費580元、拖車費1300元,共計27542元;合計29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620元,由原告王建坤負擔203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067元。
審判長:崔艷雪
書記員:齊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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