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賀春波、何聰,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負責人畢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昊、鄒曉妮,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之與被告王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之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之承擔。
代理審判員 李旭光
書記員:許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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