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負責人:彭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龔悅文(代理權限:參加訴訟,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收法律文書),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斌(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收法律文書),隨州市曾都區(qū)東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福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羅秋雁(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旭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述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強(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收法律文書),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負責人:馬昌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凱(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吳福海、何旭東、羅文娟、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超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朱玉玲、葉勃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悅文,被上訴人羅文娟、何旭東的委托代理人夏強,被上訴人吳福海的委托代理人羅秋雁,被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斌,被上訴人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1月4日凌晨,王某某駕駛鄂S×××××號出租車,載羅文科等人沿隨州市季梁大道由市區(qū)向淅河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季梁大道與迎賓大道路口時,何旭東駕駛粵B×××××號轎車直接撞擊了鄂S×××××號出租車中間部位,造成王某某及車上乘客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鑒定王某某已構成傷殘,請求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16640.07元。
原審被告吳福海辯稱:王某某租用答辯人的車輛,答辯人并非侵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審被告何旭東、羅文娟辯稱:應按事故認定承擔責任,且答辯人的車輛已購買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原審被告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答辯人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但超過且不合理部分不予賠償;另答辯人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原審被告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辯稱:粵B×××××奧迪車損失為28萬元,應先在對方車輛的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賠償,超出部分再按同等責任比例賠償,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應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金額再由答辯人賠償。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4日凌晨,王某某駕駛鄂S×××××號出租車沿隨州市季梁大道由市區(qū)往淅河方向行駛,零時30分,行至季梁大道與迎賓大道路口時與沿迎賓大道由香江路口往新火車站方向行駛的何旭東駕駛的粵B×××××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車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13日,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作出隨公交認字(2014)第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何旭東承擔同等責任。2015年5月4日,王某某的傷情經湖北隨州中意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隨中司鑒所(2015)法鑒字第141號司法鑒定書鑒定為:1、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損傷后雙側多發(fā)性肋骨骨折構成拾級傷殘;2、傷后誤工90日,一人護理45日。王某某因受傷形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20426.57元,殘疾補助金49704元(24852元×20年×10%),誤工費8850.33元(35893元÷365天×90天),護理費3541.93元(28729元÷365天×45天),住院伙食補助1450元(29天×50元),交通費500元(酌定),法醫(yī)鑒定費10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合計87022.83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鄂S×××××號出租車登記車主是吳福海,王某某系租用吳福海的鄂S×××××號出租車從事出租運營。2013年12月31日,吳福海在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4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3日24時止?;汢×××××號轎車登記車主是羅文娟,其與何旭東系親戚關系,羅文娟在深圳工作定居后,將粵B×××××號轎車交由何旭東保管使用。2013年9月24日,羅文娟在被告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25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24日24時止。同日,又投保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險。
原審法院認為:王某某與何旭東駕駛機動車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王某某、何旭東承擔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均未提出異議,應予以采信。吳福海所有的鄂S×××××號出租車在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該車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給王某某造成的損失,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羅文娟所有的粵B×××××奧迪車在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經濟損失10000元;二、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賠償王某某經濟損失77022.83元[其中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74096.26元(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誤工費8850.33元、護理費3541.9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交通費5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2926.57元];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二項應賠償款,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40元,由王某某和何旭東各負擔920元。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何旭東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各方當事人對此并未異議,可以作為認定各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
關于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上訴稱王某某無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符合車上人員責任險約定的免責情形,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院經審查認為,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約定,“5、…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而主張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述條款本質系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減輕或免除己方責任的免責條款。因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上述免責條款的告知和明確說明義務,應認定其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故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上訴稱車上人員責任險應依據責任比例賠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作為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承保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經審查認為,二審庭審期間,基于從減少當事人訴累考慮,并征求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對承擔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責任的意見,其認為在符合法定或合同約定情形下,同意對本案車上人員責任險一并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責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分擔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的王某某因受傷形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20426.57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誤工費8850.33元,護理費3541.93元,住院伙食補助1450元,交通費500元(酌定),法醫(yī)鑒定費10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合計87022.83元。上述損失應由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74096.26元(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誤工費8850.33元,護理費3541.9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交通費500元);剩余損失12926.57元,由太平財保深圳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6463.29元(12926.57元×50%),由長江財保湖北分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6463.28元。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實體處理部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04號民事判決;
二、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賠償王某某經濟損失80559.55元(其中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74096.26元,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范圍賠償6463.29元);
三、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某某的經濟損失6463.28元;
四、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二、三項賠償款,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超 代理審判員 葉 勃 代理審判員 朱玉玲
書記員: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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