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倫。
委托代理人談偉、鄭勝雄,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張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倫訴被告張某某、朱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倫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潘三平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倫負擔。
審判員 鐘江林
書記員:高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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