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楊榮艷,河北世紀鴻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石獲南路5號。
法定代表人:安之波,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占命,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王某某與原審被告河北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科工建筑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6)西留民一初字第00226號民事判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石民一終字第00744號民事判決,王某某不服申請再審,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石民再終字第00049號民事裁定,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一、撤銷(2007)石民一終字第00744號民事判決;二、撤銷(2006)西留民一初字第00226號民事判決;三、發(fā)回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重審。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重審后,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西民再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上訴人王某某(原審原告)與上訴人河北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均不服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再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榮艷,上訴人科工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王某某于1972年轉(zhuǎn)業(yè)到科工建筑公司工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guān)系,1996年4月24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并于2000年8月18日續(xù)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延續(xù)至2006年8月18日,又于2006年4月3日科建建筑公司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xù),以上事實能夠證明,王某某自1972年轉(zhuǎn)業(yè)到2006年4月3日退休,王某某與科工建筑公司之間的存在勞動關(guān)系,且沒有中斷,本院予以確認。王某某與國防建筑公司第二工程處主任王大慶簽訂的《工程承包經(jīng)營合同》,屬于企業(yè)內(nèi)部承包合同,王某某帶領(lǐng)國防建筑公司第二工程處第五施工隊組織施工,不屬于自謀職業(yè)。故被告科工建筑公司與原告王某某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王某某作為科工建筑公司職工,科工建筑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關(guān)于利息的問題,原告王某某在一審的訴訟請求中并未包括該請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原告王某某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可另行起訴。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原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軍霞
審判員 張國順
審判員 孟維山
書記員: 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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