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賈世馨,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申請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李某某所有的冀J×××××號“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予以查封或扣押,已提供財產(chǎn)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李某某名下登記所有的冀J×××××號“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馬靜
書記員: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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