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寧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維,男,寧安市海浪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寧安市。
被告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海林市。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法定代理人劉子瑛(系劉某某母親),女,無職業(yè),住所地海南省三亞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陳煥然,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林市人民政府干部,住所地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周紅,黑龍江九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洪鐘哲,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谷某某、孟某某、劉某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維、被告谷某某、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煥然、被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洪鐘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綜合本院調取的授權委托書、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牡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能夠證明劉某某以延邊某公司的名義實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活動,雖然借款協(xié)議中沒有劉某某的簽字,但延邊某公司的簽章行為即為劉某某的行為,結合谷某某的質證意見,可以認定劉某某為借款協(xié)議的實際借款人。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要證明的問題,客觀、真實,予以采信。
證據(jù)2.商品房買賣合同六份。證明劉某某向原告借款,實際借款人為劉某某,由于當時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無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xù)。
被告谷某某、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被告孟某某質證對合同的真實性和來源出處沒有異議,但是對原告要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該合同是原告與延邊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并不是與劉某某個人簽訂的合同。劉某某個人是沒有資質開發(fā)房地產(chǎn)的。該六份合同并不是抵押合同,無法證明六套房產(chǎn)抵押給原告并且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六份合同的出售方是延邊某公司,劉某某的蓋章只是授權,不能證明劉某某是本案所涉的實際借款人。第四,六份合同只有編號為0858號合同是完整的,有買賣價格及簽訂合同的具體時間,并且有延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其他五份買賣合同沒有買賣價款及簽訂日期。綜上,六份合同只是原告與延邊某公司的買賣行為,不能證明劉某某從原告處借款,也不能證明該筆借款是劉某某的個人債務,所以以上六份協(xié)議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被告谷某某、孟某某、劉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法庭出示依職權調取的授權委托書、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牡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劉某某與孟某某結婚證復印件、劉某某死亡證明復印件各一份。
原告質證無異議。
被告谷某某、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被告孟某某質證稱,對結婚證和死亡證明沒有異議。對判決書及授權委托書提出以下質證意見:第一,該判決書的爭議焦點和本案沒有任何關系,判決書確定劉某某對外從事“某某小區(qū)”的建設行為是以延邊某公司的名義進行的,延邊某公司的行為并不是劉某某的行為;第二,本案借款協(xié)議中的借款人是被告谷某某和延邊某公司,并不能證明是劉某某本人以延邊某公司的名義借款,即劉某某從事某某小區(qū)開發(fā)的行為是經(jīng)過公司授權的,劉某某有關開發(fā)某某小區(qū)的行為包括借款等經(jīng)濟行為是延邊某公司的行為,所以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劉某某本人從原告處借款;第三,即便借款成立,劉某某借款也是職務行為,應當由延邊某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無論劉某某借款行為是何種性質都與孟某某無關,不應當用孟某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承擔,該兩份證據(jù)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授權委托書及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能夠證明,延邊某公司因經(jīng)營困難,將東京城某某小區(qū)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整體轉讓給劉某某。劉某某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行為均以延邊某公司的名義實施。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當庭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調查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谷某某系劉某某的母親,被告劉某某系劉某某的女兒,被告孟某某系劉某某的妻子(系劉某某繼母)。2013年2月28日,劉某某因病去世,被告谷某某、孟某某、劉某某是劉某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2008年,延邊某公司在寧安市東京城鎮(zhèn)開發(fā)“某某小區(qū)”項目。該項目建設初期,因資金周轉困難,延邊某公司將該項目的開發(fā)建設、經(jīng)營管理、商品房銷售等一切事宜轉讓給劉某某,劉某某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行為均以延邊某公司的名義實施。谷某某幫助劉某某實施房地產(chǎn)開發(fā)工作。2009年8月15日,在“某某小區(qū)”售樓處,劉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80000元,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月利率2分,劉某某的母親谷某某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并加蓋延邊某公司印章。劉某某按借款協(xié)議支付利息至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8日,劉某某尚欠利息6800元。2013年8月,谷某某用劉某某的遺產(chǎn)償還原告利息5000元。
據(jù)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提供的借款協(xié)議雖然加蓋延邊某公司印章及谷某某簽名,但延邊某公司及谷某某并非該借款合同的實際借款人。該借款系劉某某用于“某某小區(qū)”項目的開發(fā)建設,而劉某某系該項目的實際開發(fā)人,也是該借款的收款人。因此,王某某與劉某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被告孟某某稱劉某某不是借款人,借款與劉某某無關,其辯解理由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2013年8月,被告谷某某用劉某某的遺產(chǎn)償還原告利息5000元,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被告孟某某辯稱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劉某某借款事實發(fā)生在與孟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某某向原告借款280000元是在孟某某與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款用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建設,孟某某應當對劉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孟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劉某某因病去世,被告谷某某、孟某某、劉某某是劉某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應當對劉某某生前的債務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168000元(從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30個月,月利率2分,每月56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168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谷某某、孟某某、劉某某在繼承劉某某遺產(chǎn)的范圍內償還。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20元減半收取,即4010元由被告谷某某、孟某某、劉某某負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
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勇
書記員: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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