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
負責人:張小軍,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靜,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保險理賠款11322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6日2時許,原告司機張海濱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的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駕駛至遷曹線128公里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與限高桿相撞,造成冀B×××××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曹妃甸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司機張海濱負全部責任。該事故給冀B×××××車造成的損失為113225元,包括車損100730元,施救費4000元,公估費3050元,限高損失4645元,公估費800元。2015年8月22日,原告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根據(jù)保險合同,被告應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13225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6日2時許,原告司機張海濱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的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駕駛至遷曹線128公里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與限高桿相撞,造成冀B×××××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曹妃甸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司機張海濱負全部責任。該事故給冀B×××××車造成的損失為113225元,包括車損100730元,施救費4000元,公估費3050元,限高損失4645元,公估費800元,事故發(fā)生時該車存在超載,根據(jù)保險約定事故車輛損失(100730元+4000元+3050元)應加免5%、三者損失(4645元+800元)加免10%,被告應賠付保險金額為107291.5元。
另查明,原告系冀B×××××號車所有人及被保險人,2015年8月22日,原告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本保單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重汽財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出具證明,證明事故車輛貸款已還清并同意本次事故的保險理賠款由車主王某領取。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是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一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公司,其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公估費、施救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防止、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jù)事故發(fā)生時的詢問筆錄,該車存在超載,被告的其他答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保險金1072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 偉
書記員: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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