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淑芝。
被告:佳木斯市億豐畜禽產品專業(y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張英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偉武。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佳木斯市億豐畜禽產品專業(yè)合作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淑芝,被告法定代表人張英立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偉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90萬元;2、被告給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給付時止,以本金240萬元按月利率2%計算);3、依法拍賣變賣被告抵押房產,原告在所得價款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月息2分,被告以其名下房產及土地提供抵押擔保。2017年2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佳木斯市億豐畜禽產品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90萬元;
二、被告佳木斯市億豐畜禽產品專業(yè)合作社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給付時止,以本金240萬元按月利率2%計算);
三、如被告不能按期償還上述債務,依法拍賣、變賣被告佳木斯市億豐畜禽產品專業(yè)合作社抵押房產三處(位于佳木斯市郊區(qū)沿江鄉(xiāng)黑通村,建筑面積分別為1000平方米,產權證號分別為:2012001267、2012001253、2012001265),原告在所得價款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傳斌
書記員:趙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