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欒鸞(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劉計文(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
朱蘇玉(北京華貿硅谷律師事務所邯鄲分所)
張海龍
仵風勇(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欒鸞,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計文,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海龍。
委托代理人:仵風勇,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道20號。
法定代表人:燕振義,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華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南二環(huán)西路38號。
法定代表人:賈戰(zhàn)輝,該公司董事長。
兩原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蘇玉,北京市華貿硅谷律師事務所邯鄲分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被上訴人張海龍、原審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華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張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張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81800元減半收取40900元,由張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張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81800元減半收取40900元,由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巍
審判員:葉密
審判員:吳曉慧
書記員:李冠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