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家喜,男,1947年6月9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原告:XX,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系原告王家喜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博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羅金發(fā),男,1942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被告:劉新華,女,1949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系被告羅金發(fā)之妻。被告:羅海鷹,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系被告羅金發(fā)之子。被告:劉雋,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系被告羅海鷹之妻。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廖軍,荊州市中信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家喜、XX訴被告羅金發(fā)、劉新華、羅海鷹、劉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家喜、XX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家喜、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家喜、XX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4613元,減半收取2306.5元,由原告王家喜、XX負(fù)擔(dān);保全費(fèi)1620元,由原告王家喜、XX負(fù)擔(dān)。
審判長 張華
審判員 李婭
審判員 周備
書記員: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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