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唐鋼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宇,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無業(yè)。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趙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537號民事判決書,被告趙某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回我院重新審理,我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24日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座落于路南區(qū)新華副道22號商業(yè)樓房出租給被告,租期為兩年,即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4日止。兩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貳萬元。協(xié)議第六條第五款約定“乙方在承租經營期內,所發(fā)生與經營有關的各種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交納…”,第八款約定“在乙方承租經營期內,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由甲方應向國家交納的土地、房產、房屋租賃等各種稅費均由乙方向國家相關部門負責交納,同時甲方收取乙方押金壹萬元整。”另該條第十一款約定,“如乙方不履行本協(xié)議中所簽的內容造成違約,由乙方向甲方負責賠償五萬元人民幣”。唐山市路南區(qū)分局廣場派出所唐南刑事字(2009)870號刑事卷宗詢問筆錄顯示,被告趙某、姜云飛夫婦于2008年11月23日搬離涉案租賃房屋,但搬離房屋時未能與原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導致2009年3月19日,原告報案。原告在2007年9月19日向唐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交納了涉案房屋租賃備案手續(xù)費200元,2008年11月27日原告繳納被告租賃期間拖欠水費327.4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7月2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認定其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斗课葑赓U協(xié)議》第六條第五款、第八款明確約定,乙方(即被告)自行承擔租賃期間與經營有關的費用及依照法律應向國家繳納的相關費用,同時雙方亦約定了違約條款。本案中被告拖欠的水費327.45元系被告在租賃期間產生的與經營有關的費用,租賃房屋備案手續(xù)費200元系依照法律應向國家繳納的相關費用,依照雙方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書》約定,上述兩項費用應由被告趙某繳納,被告趙某未繳納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向國家相關部門交清各種稅費”主張,因無證據(jù)證實,本案不予支持。被告趙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舉證、質證的權利,應自行承擔法律后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違約金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敬韜 審 判 員 韓 麗 代理審判員 王志強
書記員: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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