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鈞中,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被告:吳某某。
被告:黃興華。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中華,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國寶。
被告:陽新豐陽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陽新縣金海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平安,經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某某、吳某某、黃興華、趙國寶、陽新豐陽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陽煤業(y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鈞中,被告黃某某、吳某某、黃興華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中華及被告趙國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豐陽煤業(yè)經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黃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5.5萬元及利息205669元,共計1260669元(利息計算至2016年8月31日)。二、判令被告黃某某從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繼續(xù)計算利息至清償完畢,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11000元。三、判令被告黃某某承擔本案的律師費14萬元。四、判令被告趙國寶、黃興華對其中的4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違約金、律師費承擔連帶責任。五、判令被告吳某某、被告豐陽煤業(yè)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六、判令原告對豐陽1號礦的政府補助(償)金享有優(yōu)先權。七、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起,被告黃某某因經營周轉分數次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1月11日借款40萬元(合同編號fpj-hs20150111),借款期限2個月;于2015年1月26日借款33萬元(合同編號fpj-hs20150126),期限1個月;于2015年4月30日借款15.5萬元(合同編號fpj-hs20150430),期限1個月;于2015年6月1日借款30萬元(合同編號fpj-hs20150601),期限1個月。上述合同均在黃石港亞光新村簽訂,且都約定:貸款利息計付方式為按月付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一十五計息。并約定合同期滿借款人不能按時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應向貸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體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并應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因訂立、履行合同及實現(xiàn)債權可能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逾期應支付中介方的服務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還約定締約人協(xié)商不成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2015年1月11日,被告黃興華、趙國寶與原告王某某、被告黃某某簽訂了《擔保合同》,承諾為該4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5年6月1日,被告豐陽煤業(yè)與原告王某某、被告黃某某簽訂了《擔保合同》,承諾為該3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被告豐陽煤業(yè)出具《承諾書》,承諾優(yōu)先用政府補助金或補償金支付以上債務。原告按照上述合同向被告黃某某提供了貸款,但被告黃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本息,現(xiàn)被告黃某某僅償還截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拒不清償,被告黃興華、趙國寶、豐陽煤業(yè)亦不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被告吳某某作為黃某某的配偶,亦不承擔還款義務。五被告拒不履行責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黃某某、吳某某、黃興華共同辯稱,本案借款屬實,黃某某通過趙國寶已于2015年3月30日還款29萬元,所以原告起訴償還的本金不實,主張的利息也應減少,下欠的具體數額被告不清楚。債務發(fā)生時,被告黃某某、吳某某雖系夫妻關系,但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被告趙國寶辯稱,其是做碼頭生意的,黃某某在資金不足時把煤送到被告這里來,被告就為黃某某簽了擔保書,被告已經于2015年3月30日還款29萬元,另有30萬元還款對方已經確認,故總共還款59萬元。
被告豐陽煤業(yè)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及任何證據材料,且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黃某某數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具體借款如下:
1、2015年元月11日,原告王某某(貸款人)與被告黃某某(借款人)在亞光新村簽訂了fpj-hs20150111號《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因經營周轉,王某某同意向黃某某發(fā)放貸款40萬元,貸款自2015年元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月利率按15‰執(zhí)行等,還約定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實現(xiàn)債權可能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同日,被告黃興華、趙國寶作為擔保人分別與原告王某某簽訂了擔保合同,同意為黃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fpj-hs20150111號民間借貸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日之日起兩年內,擔保人自愿向貸款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即通過案外人劉靈向被告黃某某指定收款賬戶(戶名:趙國寶,賬號:62×××55)轉賬40萬元。被告黃某某、黃興華、趙國寶分別在《借款借據》上簽字確認。
2、2015年1月26日,被告黃某某(借款人)與原告王某某(貸款人)在亞光新村簽訂了fpj-hs20150126號《質押合同》,約定:黃某某將其所擁有并有處分權的質押物位于東湖碼頭的煤炭1100噸質押給貸款人王某某,主債權額為30萬元,質押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還約定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實現(xiàn)債權可能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原告與被告黃某某就fpj-hs20150126號合同簽訂的借款借據約定:借款30萬元,月利息15‰,款項匯入趙國寶62×××55賬戶。原告已于2015年元月24日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后被告黃某某并未依約向原告交付質押煤炭。
3、2015年4月30日,原告王某某(貸款人)與被告黃某某(借款人)、豐陽煤業(yè)(抵押人)在亞光新村簽訂了fpj-hs20150430號《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因經營周轉,王某某同意向黃某某發(fā)放貸款155000元,貸款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月利率按15‰執(zhí)行,黃某某并用其所擁有并有處分權的抵押財產位于湖山塂埠碼頭的煤炭690噸向貸款人提供抵押等。還約定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實現(xiàn)債權可能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原告與被告黃某某就fpj-hs20150430號民間借貸合同簽訂的借款借據約定:借款155000元,月利息15‰,款項匯入馬文浩的建行62×××41賬號。當日,原告通過案外人徐維良向黃某某指定的馬文浩的賬戶轉賬155000元。后被告黃某某并未依約向原告交付抵押物。
4、2015年6月1日,原告王某某(貸款人)與被告黃某某(借款人)在亞光新村簽訂了fpj-hs20150601號《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因經營周轉,王某某同意向黃某某發(fā)放貸款30萬元,貸款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月利率按15‰執(zhí)行等,還約定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實現(xiàn)債權可能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同日,被告豐陽煤業(yè)作為擔保人與原告王某某簽訂了擔保合同,同意為黃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fpj-hs20150601號民間借貸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日之日起兩年內,擔保人自愿向貸款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黃某某指定收款賬戶(戶名:黃平安,賬號:62×××77)轉賬30萬元。被告黃某某、豐陽煤業(yè)分別在《借款借據》上簽字及蓋章確認。
2015年3月30日,被告趙國寶向原告王某某銀行帳戶轉帳29萬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豐陽煤業(yè)在黃某某出具的承諾書上書寫“我公司完全同意承諾人黃某某的意見,如果一號礦井出現(xiàn)經營停產等現(xiàn)象,我公司將優(yōu)先用政府補助金或補償金支付上述所有款項,如果到款后不支付,由我公司承擔同等連帶責任”。
另查明,2015年1月11日前,原告與被告黃某某之間亦存在債務往來。被告黃某某與吳某某系夫妻關系。
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與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代理費14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黃某某之間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是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王某某已履行發(fā)放借款義務,被告黃某某未按約還清本息,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義務的責任。
關于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原告主張被告黃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5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案中,1、2015年1月11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擔保人被告趙國寶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王某某銀行帳戶轉帳29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所規(guī)定先息后本的償還順序,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3月29日期間的借款40萬元的利息共計15600元,余下274400元應作為本金予以扣減;截止2015年3月30日本金(2015年1月11日借款)余額為125600元。被告黃某某應償還原告2015年1月11日借款本金1256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3月30日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7662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256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2、2015年1月26日借款,被告黃某某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1月26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32400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300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3、2015年4月30日借款,被告黃某某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7207.5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55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4、2015年6月1日的借款,被告黃某某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9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300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超過上述標準的違約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律師服務費。原告主張律師代理費14萬元,依據《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本院酌情認定本案律師服務費60000元。
關于被告吳某某的連帶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吳某某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以及被告吳某某提出上述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抗辯理由,本案所涉借款雖發(fā)生于被告黃某某、吳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借款系黃某某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現(xiàn)債權人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吳某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趙國寶、黃興華的擔保責任。被告趙國寶提出其在2015年1月24日被告黃某某通過其向原告轉帳30萬元應予以抵扣的抗辯理由,原告陳述被告趙國寶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轉帳的30萬元系原告與被告黃某某在該筆借款前產生債務往來的還款,且被告趙國寶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于2015年1月24日轉款30萬元系用于本案借款的償還;故被告趙國寶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趙國寶、黃興華對2015年1月11日的借款本金40萬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律師費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事實,本院依法支持被告趙國寶、黃興華對被告黃某某2015年1月11日的借款1256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律師費1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被告豐陽煤業(yè)的連帶責任。2015年4月30日借款155000元,原告王某某(貸款人)與被告黃某某(借款人)、豐陽煤業(yè)(抵押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被告豐陽煤業(yè)未將質押物(儲存于湖山塂埠碼頭的690噸煤(300元/t))或相關憑證交付原告,導致本案質權未有效設立。因被告豐陽煤業(yè)的原因導致質權未有效設立,但是并不影響質押合同中有關質押擔保條款的效力。因此,在質押擔保條款有效的前提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依法支持被告豐陽煤業(yè)應當承擔被告黃某某償還原告借款15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律師費1萬元不能歸還部分的全部賠償責任。
2015年6月1日借款300000元,被告豐陽煤業(yè)作為擔保人與原告王某某簽訂了擔保合同,同意為黃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fpj-hs20150601號民間借貸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故本院依法支持被告豐陽煤業(yè)對被告黃某某償還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律師費2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依據被告豐陽煤業(yè)在黃某某出具承諾書上作出的承諾主張2015年1月11日借款、2015年1月26日借款由被告豐陽煤業(yè)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被告豐陽煤業(yè)作出承諾同意承擔連帶責任是附條件的,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被告豐陽煤業(yè)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已成就,故本院對原告的該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對豐陽1號礦的政府補助(償)金享有優(yōu)先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趙國寶、黃興華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連帶償還原告王某某2015年1月11日借款本金1256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3月30日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7662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256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律師費10000元;
二、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2015年1月26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1月26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32400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300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律師費20000元。
三、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2015年4月30日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7207.5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55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律師費10000元。
四、被告黃某某、被告陽新豐陽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連帶償還原告王某某2015年6月1日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從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9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和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300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律師費20000元。
五、被告陽新豐陽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黃某某上述第三項債務不能歸還部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0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24906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4000元,被告黃某某承擔209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翩
人民陪審員 岑智
人民陪審員 劉玉
書記員: 程婷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