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唐新中(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俊申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李炳炎代理權限代為承認
放棄
變更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某,1959年7月1日。
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俊申。
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朝陽中路81-1號。
代表人余林書。
委托代理人李炳炎。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俊申訴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由助理審判員羅軍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俊申及委托代理人唐新中,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公司保險委托代理人李炳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保險人王維新在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紅福寶兩全保險,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簽發(fā)保單,保險合同成立。該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人王維新在保險期間誤用農藥擦拭皮膚,導致身亡,屬意外傷害,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依約應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應按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計算方式給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俊申33774.90元保險金,已支付16887.45元,還應支付16887.4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俊申保險金16887.45元。
訴訟費222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帳號:24×××33。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院認為:被保險人王維新在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紅福寶兩全保險,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簽發(fā)保單,保險合同成立。該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人王維新在保險期間誤用農藥擦拭皮膚,導致身亡,屬意外傷害,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依約應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應按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計算方式給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俊申33774.90元保險金,已支付16887.45元,還應支付16887.4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俊申保險金16887.45元。
訴訟費222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羅軍
書記員:歐陽榮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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