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學法,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欒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保剛,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欒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德軍,河北聯(lián)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學法訴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信云麗于2017年2月15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學法系被告王某某胞兄,2010年被告王某某為原告王學法書寫證明一份,內容為:王某某現(xiàn)住兩塊房基地,其中有大哥王學法1塊(西塊)。2010年5月25日。2014年原被告所在的欒城縣東許營村進行新民居建設,對原有房屋進行拆遷補償。東許營村新民居建設(村民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第七項約定:被拆遷人宅基地置換標準一塊宅基地置換300平米(地上260平米地下40平米)……。
2014年9月1日王學法與王某某在東許營村委會的見證下,簽訂協(xié)議一份,內容為:甲方王某某乙方王學法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房屋問題達成以下協(xié)議:一、甲方同意給乙方房屋200㎡(16號樓3單元302、14號樓3單元1401)。二、大街舊宅基地與乙方無關。三、從今以后村搞開發(fā)、拆遷乙方不再參與,經協(xié)商房屋補差價4萬元給乙方。四、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村委會見證。甲方王某某(簽名)乙方王學法(簽名)見證方東許營村委會(公章)。2014年9月1日。庭審中被告提交一份撤銷贈與通知書,認為2014年9月1日原被告雙方所簽的協(xié)議是贈與協(xié)議,是王某某一人處分了家庭共有財產,未經其他成員同意或事后追認,屬于無效贈與,應撤銷。
原被告為證實各自主張,分別提供如下證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為被告書寫的證明一份,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一份。被告提供撤銷贈與通知書一份。
本院認為:原被告為兄弟關系,原告王學法雖常年在外,但對原籍宅基地有繼承使用權利,被告王某某2010年5月25日書寫的證明證實其兩塊宅基地其中有王學法一塊,即是對王學法享有此權利的一種認可,也是對兄弟之間宅基地進行的一種分割,而非被告主張的贈與。2014年9月1日原被告在東許營村委會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下就宅基地拆遷補償問題進行約定,該協(xié)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無任何證據(jù)證實該協(xié)議是違背雙方自愿意思表示,協(xié)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協(xié)議是真實有效的協(xié)議。被告主張該協(xié)議是贈與協(xié)議的主張因與事實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基于有效成立的協(xié)議產生的訴求依法應得到支持,被告應履行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王學法履行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9月1日簽訂的協(xié)議第一項及第三項內容。
案件受理費900元,減半收取4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90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信云麗
書記員:任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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